关于印发秦淮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秦淮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秦淮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
秦淮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将其管理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行为。
第三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能以市场行为规范运行、以营利为目的且实际具有营利能力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成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纪委(监察委)、信访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商务局、法制办、国资办、国资集团。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办。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全区经营性资产定向出租、超长租期等特殊事项的处置方案。领导小组应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区总体情况的汇报。
第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经营性资产出租的管理工作。
(一)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对经营性资产出租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租赁过程中的弄虚作假、隐瞒租赁行为以及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
(二)区信访局负责对涉及维稳工作的出租行为进行核实并协调化解各类纠纷。
(三)区民政局负责对涉及保障困难家庭的出租行为进行核实。
(四)区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租金收入缴库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区物价局负责出租资产底价认定工作。
(六)区商务局负责对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产、土地等经营性资产提出经营业态意见。
(七)区国资办代表区政府行使对各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行为统一管理的职能,负责制定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区公共资源租赁软件管理及区公共资源租赁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八)区国资控股集团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出租管理工作,每半年应向国资办和区财政局提交出租收益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全区经营性资产租赁应全部纳入区公共资源租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租赁系统”),规范操作。租赁流程中的招租底价、挂牌信息、承租人资格确认、中标人公示、合同的签订等统一在区公共资源租赁管理系统中运行、备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八条 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且租金应根据国民经济增长和市场运行情况适当递增。租期超过五年的应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特殊事项
第九条 养老、托幼、农贸市场、文化体育、社区卫生服务等公益性经营资产,由出租方提出特殊需求申请,经区物价局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参考价评估,拟定出租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如涉及民生、维稳等)拟不通过租赁平台而直接采取定向出租的,由出租方拟定出租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对于产业开发区、商业街区和整体考虑招商引资任务的项目,凡区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由出租方拟定出租方案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出租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 底价认定。拟出租的经营性资产应于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由出租方在租赁系统创建新的租赁流程,由物价局认定租赁底价,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需由商务局核定业态要求。
第十三条 资料提交。出租方收到物价局价格认定结果后到租赁平台递交相关招租材料。出租方应认真研究确定《公共资源招租信息表》和《投标报名要件告知书》中的相关信息,写明对承租人的各项要求,其中业态要求必须与出租行为批准文件设定的条件一致。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租赁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出租方提供的招租材料,确认收到的相关材料与租赁系统内信息一致,经租赁平台和出租方在《公共资源出租委托书》盖章后确认受理,在租赁系统中发布招租信息,并接受意向承租人报名。
出租信息发布期限为十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开始计算,至第十个工作日下午五时止。对于年租金价格超过100万元或租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项目的出租信息应同时在市级以上媒体中公告一次。
第十五条 报名登记。意向承租人在报名截止前携报名材料至租赁平台报名。
报名保证金由出租方按招租底价的20%收取,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未中标意向承租人的报名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本金。
第十六条 资格确认。报名截止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租赁平台工作人员应将意向承租人报名和投标情况通知出租方并将投标文件移交至出租方。
第十七条 结果确定。报名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时,出租方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投标价出租。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时,年招租底价低于10万元的,可由出租方自行组织评标;年招租底价高于10万元的,由出租方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标。无论是自行组织评标,还是聘请中介机构评标,均须事先制定评标方案,方案应综合考虑租金、税收、业态、信誉等因素并统筹设定分值权重。
第十八条 中标通知。评标工作完成后,由出租方书面告知租赁平台,租赁平台工作人员用短信通知中标人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租赁系统对外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出租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办理标的物使用权交接手续。出租方应在租赁系统中填写统一制定的标准化租赁合同,打印至少三份,其中出租方、承租人、租赁平台各执一份。纸质合同须与租赁系统内的电子合同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对于挂牌期满无报名者的招租项目,应由出租方向租赁平台书面申请再次挂牌,租赁价格可在招租底价基础上下浮10%;二次挂牌期满仍无报名者,出租方可再次向租赁平台书面申请,租赁价格可在招租底价基础上下浮20%;三次挂牌期满仍无报名者,由出租方拟定出租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章 续租
第二十一条 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重新进行招租。对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符合业态要求、经营信誉良好、无违反合同条款、遵纪守法的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可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申请,由出租方拟定续租方案,经区物价局认定续租底价,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出租方可不通过租赁平台,直接与续租申请人续签租房协议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租方应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出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出租的经营性资产,并对出租后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严禁坐支经营性资产出租收入或设立小金库,严禁以消费方式冲抵公共资源出租收入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街道办事处所持有的集体资产的出租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原《秦淮区公共资源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秦政办发〔2015〕15号)、《秦淮区公共资源管理平台升级改造期间临时管理办法》(秦国资办发〔2017〕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