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工商海行处字〔 2019 〕29号
当事人: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7月12日;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7号(1-5-3),注册号:210***********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洁;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服装、鞋帽、装饰品、塑料制品、办公用品、矿产品销售。投资者:张洁,认缴出资额320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80%;王琼华,认缴出资额80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20%。登记机关: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7日我局接到翁景文举报反映在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7号(1-5-3)的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举报人身份证成立公司。2019年3月1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2019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登记档案载明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洁,该公司是由张洁、王琼华为股东,共同出资400万人民币,各占股份80%,20%,财务负责人为翁景文。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7号(1-5-3),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设立登记。
我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4日前往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调取《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调取的《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证明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号只有89 -1号、89 -2号,而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7号(1-5-3)不存在。
2019年3月14日,调查人员对举报人翁景文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7号(1-5-3)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其中财务负责人为翁景文。举报人翁景文表示不认识法定代表人张洁、股东王琼华和被委托人李娜。
2019年07月29日14点27分至31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股东张洁(158****3795)、被委托人李娜(159****5457)、财务负责人翁景文(151****5301)所留电话,了解公司2017年7月12日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并前来北海所接受调查。其中李娜、翁景文电话提示空号。张洁电话三次去电均挂断,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共32页。证明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事实。
证据(二):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出具的《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1份。证明北海街仅有(26#)89-1号、(27#)89-2号住宅,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7号(1-5-3)无该处建筑的事实。
证据(三):举报人翁景文提供的庄河市公安局大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补办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于2017年1月丢失,并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翁景文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1份和本人的《情况说明》1份。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设立登记了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其中财务负责人为翁景文。并说明了其不认识法定代表人张洁、股东王琼华、被委托人李娜的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对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3名相关人员张洁、李娜和翁景文联系方式的《电话记录》3份。说明与该公司所有相关人员不能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号仅有(26#)89-1号、(27#)89-2号两栋楼,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 -7号(1-5-3)不存在的事实。
证据(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号仅有(26#)89-1号、(27#)89-2号两栋楼,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9-7号(1-5-3)不存在的事实。
证据(八):举报人翁景文提供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复印件2张。证明翁景文于2013年8月25日至2017年7月10日,2017年8月28日至2020年6月1日(预计毕业日期)在沈阳工业大学就读的情况。
2019年8月28日,本局通过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ydd.gov.cn/Front/showinfo.aspx?InfoId=c73b6d3a-06c3-47ad-bc55-19fa7cb81d24)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海告字〔2019〕7号《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伪造地址、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采用伪造地址、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琪勒景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