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25号关于加强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提案的办理复文
委员姓名: 关薇
提案编号:区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25号
主要内容:
老旧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关系到百姓的一项民生工程,关系着千家万户。皇姑区的老旧小区涉及建筑面积1250多万平方米、住户18万余户,而且大多小区内住户都是老弱病残。虽然近年区委、区政府对此项工程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使得老旧小区的面貌大有改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须加强管理及改善。具体情况如下:
1、我区老旧小区比较多,而且现在居住在这些小区的老年人居多,许多小区路面年久失修,坑洼不平,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和生命救援通道现象严重。
2、老旧小区内外排水管线老化不畅经常出现堵、冒问题,导致臭水横流,冬季结冰后更是举步维艰、小区内路灯长期无人维护,照明效果差。
3、老旧小区安装的监控设施不能正常维护、使用,许多监控设施无法正常工作,形同虚设,失去了安装该设施的意义,也增加了小区的安全隐患。
建议:
1 加大对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重新铺设沥青路面,合理规划拓宽道路缓解停车难问题、落实好老旧小区改造后的后续管理责任主体,给居民创造一个更美丽的环境。
2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对老旧小区路灯、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小区照明和监控设施的有效运行、为小区居民的安全添一份保障。
3 这几年小区改造安装的路灯及监控设施和门禁设备因电源问题导致无法使用、建议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解决。
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改善了环境,而且使居民的精神面貌、文化生活都有提高,使皇姑区的老百姓能安居乐业,大大提高幸福指数。
承办单位: 皇姑区房产局
经办人姓名: 侯建民
联系方式: 86056278
办复情况:
您提出的提案意见非常好,但我局不是政策、法规制定机构,我局已将您的建议上报市局,如果省、市能将物业管理制度按您的意见完善,我们将认真组织实施落实。
一、加大老旧住宅小区环境提升改造的力度,合理安排专项改造资金,逐步解决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的问题。
2014-2018年市、区两级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可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因无人管理,往往改了坏、坏了改,循环往复,问题到底出在哪?
2015年皇姑区共改造了84个老旧住宅小区,2016年计划投入资金7000多万元,对115个老旧住宅区进行改造提升,并配套30个自行车棚,2017年投入专项资金拟定改造10个老旧住宅小区, 2018年又将19个小区纳入了改造提质。“建要达标”还要“管要到位”,如果重建轻管,可能使政府投入的大量资金付之东流。
我区老旧小区中不少是散体楼、弃管楼,没有物业、产权单位不明晰,因此,在老旧小区改造后,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向来是一大难点。
二、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沈政办法【2012】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筹备组建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并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园区的管理模式等事宜。
去年,皇姑区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中,开始探索居民自治管理的新模式。为了使住旧小区享受好的服务,在给小区砌上了院墙、装上了院门、配备安防设施、完善道路、绿化、健身等公共设施的同时,在区房产局小区办指导下、街道办事处社区筹备、组建了业主委员会,调动党员、志愿者、热心人等各种群体力量,实现了小区大事小情都有人管的和谐局面。结合我区老旧小区提升改造逐步解决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对改造提升后具备条件的,应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的管理事宜,按照有关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等级性物业管理服务;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街道、社区筹备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进行业主自治管理。 目前全区39个老旧开放型社区有50%以上实现了业主自治管理。
年初沈阳市居民小区改造提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通知》、《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推进旧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房发【2018】15号》文件,依据其精神,今年将继续推广业主自治管理模式的同时,皇姑计划通过“业主自治或聘请物业经理人”等方式,为老旧小区引入业主自治管理等模式,让老旧小区的改造成果更持续地惠及居民。
三、为解决老旧住宅区(包括散体楼)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问题,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皇姑区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9月24日下发了《关于皇姑区老旧住宅区房屋公共部位及附属设施维修管理细则》的通知。第二章第一条的责任分工里明确规定:区房产局负责直管公房和自管房公共部位及附属设施维修时,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功能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协调产权单位维修。对于已经购买房屋产权的住户,维修责任主体为住户个人,但住户没有自我维修意识,不愿出钱承担修缮责任,对于这些应由住户以及产权单位维修的房屋,由政府出资进行维修无政策依据,政府也不可能承担此类房屋的维修管理责任,应本着“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的维护。根据沈阳市房产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相关事宜的通知【沈房发(2016)69号】、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关于贯彻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房发(2000)7号】之规定。
1、2000年6月29日以后购买的物业(一个业主的物业和公有住房除外),未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补交维修资金。
2、因未业主未补交维修资金,产生资金缺口,在未弥补维修资金缺口的情况下,业主大会做出先开工后续筹决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承诺履行催缴的职责,可以按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四、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后小区院内安装的路灯、监控设施、挡车杆等设备因电源问题导致无法使用的问题,按责任划分应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供相应的电源,由施工单位安装调试后移交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后续管理,为此我局已协调相关单位,明确责任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我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力争保质保量做好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程并积极配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指导、宣传等工作,力争让百姓满意,政府放心,为促进皇姑的和谐发展而努力工作。
感谢您对皇姑区房产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委员意见: 满意
办复日期: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