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涉企行政处罚复核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辽宁省《关于开展规范涉企处罚检查整治活动的通知》和沈阳市《关于开展规范涉企处罚检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实施涉企行政处罚复核制度,应在涉企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复核。
第三条 各分、县(市)局和市局有关警种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涉企行政处罚复核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法制部门根据本单位涉企行政处罚数量明确若干名人员作为本单位涉企行政处罚的复核人员,并报市局法制支队备案。
第五条 涉企行政处罚复核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履行了告知(听证告知)程序;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
第六条 复核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附于行政处罚卷后,另一份由各单位法制部门统一装订存档,并建立涉企行政处罚复核台账。
第七条 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回访。
第八条 复核人员认为行政处罚不当确的,经本单位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各分、县(市)局或本警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复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复核职责,确保涉企处罚公正合理,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沈阳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执法办案工作纪律规定》等纪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审核人:付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