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6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6月20日下午5点40分左右,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一人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受县政府委托,由县安监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监察局、康平供电分公司及胜利街道办事处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查阅相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工程概况
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注册资金壹仟壹佰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房屋拆除、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拆除等。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年保。
2017年6月8日, 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签定施工合同,负责康平县中心街西政府路北地块区域房屋拆除工程。该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徐振兴、吴彦忠,二人系借用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证照、资质承揽工程。二人又找来死者王立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于6月10日进场实施房屋拆除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2017年6月20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刚刚下过雨,死者王立波带领工人来到现场指挥工人实施拆除作业,最初他和现场工人韩立新在一起,后来他自己到别的区域工作。大约6点左右,韩立新听到死者王立波喊“电”,急忙跑过去,看到王立波两手攥着三、四圈电线(经现场勘查发现该电线有30厘米长的铝线裸露)。韩立新找来木棒把线挑开,这时现场一个工人也跑来对他实施抢救,项目负责人徐振兴、吴彦忠也来现场对其实施抢救,后用车将死者送往医院,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企业和死者家属就有关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王立波,男,44岁,住址:康平县张强镇两家子村,生前是康平县张强镇两家子村农民。
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取证,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分析和认定如下:
1、直接原因
死者王立波在处理电线时,双手触及电线裸露部位,导致其触电死亡。
2、间接原因
(1)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将资质借给个人徐振兴、吴彦忠。
(2)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管理不到位,未成立该项目安全领导机构,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没有对本次施工作业编制相应的方案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过程中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未派专人进行安全管理,也未进行过安全检查。
(5)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6)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在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断电义务就允许拆除单位进场作业。致使拆除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二)事故性质和类别
1、性质:经调查认定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类别:触电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王立波,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房屋拆除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作业安全常识,凭经验冒险作业、违章作业,此次事故直接责任者。鉴于王立波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赵年保,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单位证照资质借给他人承揽工程,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安监局对其处以10860元罚款。
3、徐振兴、吴彦忠,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康平县中心街西政府路北地块区域房屋拆除实际负责人。不了解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没有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房屋拆除现场没有断电的情况下,同意工人进场实施拆除作业,并为其提供断电工具。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排除。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和与徐振兴、吴彦忠签订的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4、李友圣,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没有对拆除现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此项目安全员资格。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未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施工资质借给他人承揽工程,没有对该项目实施管理,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建议由县安监局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2、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对该项目合同履行存在一定漏洞,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向康平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6·20”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以下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1、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系列***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房屋拆除工作的安全管理。
2、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3、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和沈阳腾翔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要对房屋拆除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4、在未经请示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和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同意前,该房屋拆除项目不得恢复施工。
事故调查组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