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7〕53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58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实际情况,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00元调整为525元;
(二)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760元调整为4042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年标准由6235元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4214元调整为4530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新增资金由县(市)财政纳入预算自行解决。
三、相关政策调整
(一)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规定,相应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
(二)城市低保继续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进一步调增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上浮额度,具体标准如下:对城市低保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263元予以全额救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263元予以差额救助,对其他家庭成员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1元予以差额救助;对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1元予以差额救助;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1元予以差额救助;对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1元予以差额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落实。2017年度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镇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紧落实各项保障资金,按时完成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各镇区要以此次提标为契机,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好辖区内的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工作,提高低保(五保)审核审批工作的准确度和科学性,保证各项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三)提升救助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各项救助制度有效衔接。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低保(五保)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低保(五保)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全面落实低保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及扶贫开发政策,保证各项政策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应扶尽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