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林业管理力度严厉查处乱砍盗伐林木行为的建议的回复
韩峰等四名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对岫岩林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根据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林业管理力度,严厉查处乱砍盗伐林木行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严厉查处乱砍盗伐行为
2017年我局制定出台了《全县木屑经营加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抽调精干力量,与督查考评办、综合执法局、供电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电视台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及时深入到全县各乡镇,对盗伐滥伐、非法收购、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木屑,非法运输出境销售木材、木屑等行为,开展了为期一周的联合执法检查。今年1月,林业局成立林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组,参与了由政法委武书记带队的驻三家子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组,针对当前林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了一批涉林违法犯罪行为。自去年11月份以来,森林公安局、林政稽查队、木材检查站、各乡镇林业站等执法力量,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在纪委监委、政法委的支持和参与下、在联合执法组和财政局检斤站的配合下,共查处各类涉林刑事案件30起,刑事拘留28人,取保候审12人。查处各类涉林行政案件386起,行政处罚386人;查处无证加工、非法收购木屑加工点106个;取缔无证木屑加工点149个;查处无证境外运输木屑11起。
二、严格控制资源流失
(一)加强全县蚕场的规范管理。一是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出台我县《柞蚕场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蚕场轮伐更新逐级审批审核制度。从申报、设计、审核、审批、发证、复核到更新结束进行全程***,做到层层把关,彻底改变当前蚕场管理无序、粗放、松散的状态,坚决控制住因蚕场倒茬造成的资源流失(今年我们计划在蚕场审批的时间上要提前,目的就是留出时间进行审核,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二是严格控制蚕场规模和总量。将沙化严重,岩石裸露的蚕场要坚决封死管住,对植被保存相对较好的蚕场采取科学化管理,实行条块化清场及放养,坚决杜绝大面积清场、割冠、倒茬。三是实施好两大工程。一是实施残次蚕场改造工程,将沙化残次蚕场和目的树种稀疏、担蚕量低的二、三类柞蚕场清场整地后因地制宜进行改换树种,营造以日本落叶松、红松为主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二是实施退化蚕场修复工程。对退化的蚕场进行补植造林修复,对郁闭度低的蚕场进行退化林分修复,补植补造麻栎,提高现有柞蚕场整体郁闭度,减少水土流失和沙化。(目前《柞蚕场管理实施细则》初稿已经形成)
(二)制定出台《岫岩满族自治县木屑加工和经营管理办法》。在调查研究、争求意见、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有法可依的、符合县情的《木屑加工和经营管理办法》。《办法》草案形成后,积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办法》草案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并积极与县人大沟通,探讨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办法》,指导规范全县木屑加工和经营。(《木屑加工和经营管理办法》初稿也已经形成)
(三)强化基层林业站、监管员、护林员的管理。各乡镇办事处应加强林业站建设,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履职尽责能力,加强对监管员、护林员履职情况的调度检查,解聘一批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的监管员和护林员。对重点乡镇、重点问题及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木屑加工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各乡镇(办事处)在木屑经营加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继续严打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仍将继续整合林业执法力量,在各部门的强力支持和配合下,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大案件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查处各类涉林违法案件。同时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重点宣传对各类涉林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和查处情况,有效震慑不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好我县的森林资源。
三、严格控制木材外流现象
(一)关于食用菌木屑外流
林业局下设六个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固定检查站,负责木材运输的检查工作。检查站原有执法人员20人,现只有执法人员12人(退休8人),按国家规定每站执法人员需要3-5人。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境内公路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特别是高速的开通,以及固定站点和人员缺少的弊端,给非法运输木材、木屑外运检查工作加大了难度,再加之我县提倡发展食用菌、创建蘑菇大县的实际,在木屑运输的管控上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针对这一情况,为了更好地执行县委、县政府禁止木屑外流的工作要求,我们责成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力度,采取以固定站为主、流动巡查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对木屑外流现象予以严厉打击。虽然我们采取了应对措施和严密的管控,做到了24小时轮流巡查,制定了值班制度,但还是有漏网之鱼。
(二)关于成品蘑菇段外流
在蘑菇段运输管理上,林业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县政府虽然下发文件禁止木屑外流,但我们检查处理上仍有一定难度。因为蘑菇段不属于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之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政府、辽宁省林业厅规定《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辽林办字[2004]176号等文件规定,对木制成品、半成品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尽管有难处,但我们今后仍将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采取超常规工作措施,严禁木屑菌段外流。
岫岩县林业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