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证处制定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简易程序
为践行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切的小额遗产继承简化程序问题,鞍山市公证处制定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财产领取及保管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产价值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证券、养老金、公积金、金融产品等动产;
2、多次申请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累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
2、继承关系较为复杂的;
3、小额遗产的登记或者直接保管单位非本市的;
4、申请人在本市公证信息库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三、公证员应重点审查并确认以下证据及其所证事实的真实性: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简易程序申请人办理公证时,一般应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履历表;
5、财产证明;
6、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小额遗产继承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要求的,当场出证。
公证员认为申请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视情况进行核实,应在五个工作日出证。
六、疑难问题的处理办法
㈠继承人死亡时间久远,派出所、医院、卫生防疫站均无据可查的需提交下列之一。
1、可以由二个以上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直系亲属到公证处证明;
2、提交公墓证和公墓出具的安葬证明;
3、死者单位出具死亡证明;没有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死亡证明;全体继承人共同声明确认。
㈡当事人提交外地死亡证明原件的,由公证员核实,简化死亡证明公证程序。
㈢档案中记载姓名与实际姓名同音不同字的或者是属于繁体字和简体字写法不同的,当事全体继承人声明确认该二人系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