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件市政府规章全面清理
物业业主闹纠纷有章可循 有车族未做排气检验当心挨罚
机动车停放收费权归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津贴咋收?今后,在物业管理小区内,这些让物业和业主屡生争端的问题,在经过修改的《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中可以找到法律参照。而与这项管理办法一同被修改的还有13件市政府规章。10月25日,从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我市对85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保留54件、废止17件、修改14件。
据了解,此次被废止的17件市政府规章大部分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初,其中有的规章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明令取消或停止,有的内容与当前政策不一致,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的内容已被国家或省、市上位的法律、法规涵盖,地方特色不突出,实际上已经不再执行。被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则主要对管理主体、科目名称、规章细则进行了修改和明确,使之与上位法相一致。
《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修改以后,按照国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准管理规定》有关的新规定,对涉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表述进行了相应调整,对标志的粘贴也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按时申报机动车排气信息等情况,办法还明确了申报时限和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修改为: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并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每辆机动车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修改为:拥有机动车的单位拒报、谎报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机动车排气情况的,由环保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拥有机动车的个人违反前款规定,由环保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这样一改,办法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近期,公众如果要查询规章变更细则,可致电5582366咨询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明年,市政府法制部门将制作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汇编免费发放,并在网站上同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