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100年不收保管费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社保参保人员登记材料、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等材料将保存100年,且无需交纳保管费;如果参保人员想要查询自己的社保档案,可以到当地社保大厅进行查询,无需交纳查询费。
据了解,市社会保险局的二楼大厅已设4台专用机,其中两台供参保人员查询医疗保险账户信息,两台供参保人员查询养老保险账户的相关信息。另外,登陆市社会保险局网站(http://www.asshbx.gov.cn/Main/index.aspx)也可进行查询。
相关人士介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参保对象的基础信息、待遇领取核准材料等,这些信息和材料有的要伴随参保对象的一生,关系着参保对象权益的准确记录并最终影响其能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切身利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实现对参保对象服务一生、保障一生,其基本条件就是要记录一生、***一生。
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其中,参保单位登记材料、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等为永久保存,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保存100年;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等)保存100年;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和工伤认定材料保存期为50年;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就医登记材料、失业备案材料、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工伤备案材料和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保存期为10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一旦到期,社保经办机构将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有必要继续保存的,重新确定保管期限;未经鉴定和批准,经办机构不得销毁任何档案。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