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鞍文委办发[2006]8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知荣明耻讲风尚交通文明在鞍山"活动中加强对各级文明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全市各级文明单位:
为在全市"知荣明耻讲风尚,交通文明在鞍山"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各级文明单位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关于在"知荣明耻讲风尚,交通文明在鞍山"活动中加强对各级文明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0月12日
关于在"知荣明耻讲风尚 交通文明在鞍山"活动中加强对各级文明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央文明委和省文明委关于加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要求,为推进全市"知荣明耻讲风尚,交通文明在鞍山"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各级文明单位干部职工的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意识,在全社会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强化属地管理,加强员工教育。各级文明单位要按照"知荣明耻讲风尚,交通文明在鞍山"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做到"四个100%",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处罚标准的普及率达到100%;"知荣明耻讲风尚,交通文明在鞍山"的知晓率达到100%;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的收看率达到100%;参加各种座谈会、报告会、培训会达到100%。同时,还要开展座谈、征文、演讲、漫画、摄影等活动比赛,引导干部职工遵守并宣传交通法规,提高社会公德意识。
二、加强阵地建设,参与社会宣传。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内部刊物、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及时宣传"知荣明耻讲风尚,交通文明在鞍山"活动。组织员工拿起手中的***机、照相机走向社会,抓拍各种陋习,并将照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展览,强化教育力度。各"窗口"单位要充分发挥接触市民群众多,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在醒目的地点,设立专门宣传阵地,张贴各种宣传招贴画、宣传标语等,提示市民,教育员工。
三、参加公益活动,树立自身形象。要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市、区两级文明办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参与交通巡视的各级文明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各级文明单位要把参加"知荣明耻讲风尚,交通文明在鞍山"活动,作为员工社会实践,提高素质的重要载体和展示、树立单位公益形象的重要平台,加强领导,科学组织,力求取得实效。
四、搞好信息上报,树立先进典型。要加强"知荣明耻讲风尚,交通文明在鞍山"活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以信息的形式,每半月一次把本单位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文明办。对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及时向市文明办和新闻媒体推荐。各级文明单位要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在参与"知荣明耻讲风尚,文明出行在鞍山"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表现优异的给予奖励。
五、强化示范意识,严格监督管理。在"知荣明耻讲风尚,交通文明在鞍山"活动中,文明单位中有3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抄告,将依据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审批权限,对国家级和省级的不予推荐,市级文明单位则取消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区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可依据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