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日前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水是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和最宝贵的自然资源。近年来,我市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市政府实施的一系列引水工程,极大地缓解了我市用水的供需矛盾,保障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广大市民的生活用水需要。但是,随着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城市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等水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通过地方立法,从我市的实际出发,规范各类涉水活动,切实保护好、管理好、使用好宝贵的水资源,对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身体健康,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问:《条例》对水功能区的保护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水功能区的划定和保护是水资源保护的基本依据和措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强化:规定了本市水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的法定程序;明确了水功能区划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在水功能区从事开发利用活动时,不得影响本区域和相邻区域的水域使用功能和水质;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水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
问:饮用水关系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做了哪些规定?
答:水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是本《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条例》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作了较为明细的规定:规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级别和整治要求;规定了关于备用水源的建设和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的内容;规定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状况进行考察和调查评价,每年发布水资源公报,公告上一年度水资源水质水量、开发利用和废水、污水排放等情况。
问:《条例》对水资源保护的约束监督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保证《条例》的规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从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通过设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手段,建立和完善了水资源保护的约束监督机制,使《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