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解读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二
问:《办法》经历了怎样的立法过程?
答:按照省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省交通厅起草了《办法草案》初稿。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审核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发至省直有关部门、14个市政府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辽宁省政府法制网上登载,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共同组成调研组赴大连、鞍山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分别召开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认真修改,形成《办法草案》。
问: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从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二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三是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执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并将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按照规定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