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资源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8第01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8]第0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79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佘山北大型居住社区纬五路新建工程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佘山北大型居住社区纬五路新建工程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松江区佘山镇高家村南烟墩村民小组农民集体4771.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55.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5.7平方米。
2、 松江区佘山镇高家村王家湾村民小组农民集体43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43.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33.4平方米。
3、 松江区佘山镇高家村庄浜村民小组农民集体2747.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41平方米、建设用地206.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松江区佘山镇农民集体4543.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4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95.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39.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488.5平方米、建设用地206.4平方米、未利用地744.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47号、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4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佘山镇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2月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652858 监督电话: 37735994
联系人:张齐乐 联系地址:佘苑路55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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