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区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实施方案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等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97号)的文件要求,为贯彻执行《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醋酸酐的生产和经营秩序,遏制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态势,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商务部《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本区将全面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禁毒法》和《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醋酸酐生产、经营、进出口、运输以及仓储和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坚决防止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的监控管理措施,建立醋酸酐情况通报和定期核查长效机制,推动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和禁毒工作达到新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摸清醋酸酐生产、经营、进出口、仓储、使用和运输企业底数;
(二)核实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生产、经营、进出口企业销售的每笔醋酸酐流向,查清每笔醋酸酐的来源、流向和用途;
(三)督促企业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建立醋酸酐销售管理台帐;
(四)建立醋酸酐情况通报和定期核查的长效机制。
三、职责分工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分局以及区外经委为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具体承办部门。
(一)区外经委负责摸清醋酸酐的进出口企业底数、进出口数量并通报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区公安分局;
(二)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醋酸酐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数量等情况通报区外经委和区公安分局,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醋酸酐流向的核查;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醋酸酐流向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报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区外经委。
四、专项检查的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和区外经委等职能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成立专项检查行动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把专项行动的安排和要求通知到本辖区醋酸酐相关单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至)
1、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范围是所有从事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以及运输和储存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醋酸酐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要对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特别是对客户情况、联系方式、所购用途等信息以及依法履行相关许可和备案手续等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同时做好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抓紧完成整改。各单位要在之前,将自查自纠、醋酸酐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等情况的相关报表(见***),报送各街道、镇安监科。
2、开展摸底调查。查清本区醋酸酐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各街道、镇安监科要在醋酸酐相关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摸清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单位的数量及生产能力,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生产单位的产量、销售量、库存量等情况,于之前,对相关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单位报送的相关报表进行汇总整理,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外经委按工作职能进行分类整理。
(三)检查整治阶段(至)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和区外经委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区域内所有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醋酸酐销售流向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前将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的进展情况报市相关管理部门。
(四)汇总整理、确定底数阶段(至)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和区外经委相关职能部门要汇总整理专项行动中企业报送的基本数据、检查和核查掌握的情况以及许可和备案情况,确定本区域内醋酸酐生产、销售、使用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再核实,填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情况汇总表(见***4)和做出有关文字说明,形成书面的基本数据资料。
(五)总结报告阶段(至)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和区外经委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专项检查行动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等情况,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监管的意见和措施等建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的总结报告,于前将工作总结和上述基本数据资料一并报市相关管理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禁毒法》和《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醋酸酐等易制毒品的管控,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运输单位存在的醋酸酐管理不完善等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按照《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在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中,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和区外经委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作,形成合力,及时沟通检查情况,相互通报掌握的基本情况。要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做法和建议,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商议确定每个阶段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等。
(四)建立信息通报和定期核查的长效机制。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和区外经委相关职能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为契机,建立醋酸酐情况通报和定期核查的长效机制,确保醋酸酐生产、使用、经营、进出口以及运输、仓储等环节处于受控状态,防止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
***1: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生产单位自查基本数据表
2: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经营单位自查基本数据表
3: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使用单位自查基本数据表
4: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生产经营使用情况汇总表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区公安分局 区外经委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行动组织单位联系方式,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电话:55218367,传真:65414578;区公安分局:电话:65431000转76029,传真:65432417;区外经委:电话:25032374传真:6535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