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港区城管罚字〔2023〕第06052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港区城管罚字〔2023〕第06052号
当事人:李*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45222319****203X,住址:广西***市***区***乡两头龙村利师组37号,联系电话:13******760。
经查,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李*锋在港口区桃源街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机动车,影响市容市貌,上述事实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当事人李*锋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3年6月20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政务服务中心(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大道-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楼)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8号窗口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账号:防城港市港口区财政局611****04244。并于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回执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政务服务中心-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窗口领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