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送达参保人胡安退款通知书
胡安:
我中心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向你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3〕129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请你退回不应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人民币4394.62元。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中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退回4394.62元的义务。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3〕129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