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市大东区委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东区
区直各党(工)委、党组、总支,各部委办局(公司),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大东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大东区委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大东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中发〔2021〕33号)以及《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辽委发〔2022〕18号)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沈委发〔2022〕28号)精神,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结合大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规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实现新时代大东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提供最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持续增强,多元化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效显著,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更加完善,政府治理法治化与智能化深度融合。政府及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推动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在全市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大东贡献。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优化政府职责体系。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稳妥做好事业单位改革的“后半篇文章”。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理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强化制定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注重运用法律、法规以及制度遏制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提高政府监管效能,规范中介服务,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2.推动基层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街道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街道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人员编制,积极推进编制资源重点保障民生领域用编需求。
3.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严格落实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健全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调整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街道权责清单。加强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逐一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责任方式等,实现同一事项与省、市规范统一。
4.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自查与整改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5.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梳理投资审批事项清单,规范投资审批程序,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持续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到2025年,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总体审批时限压缩至35个工作日以内。
6.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不得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对编制并公布的政府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7.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落实在饭店、小餐饮、便利店(超市)、药店等13个业态 (领域)推进 “一业一证”改革。推动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8.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决定依据。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原则上除特殊事项外,全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实现本级监管部门抽查检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的常态化管理、动态化更新。推行协同监管、大数据监管、智能监管等“一张图”管理,强化监管业务数据等信息采集共享和关联整合运用。到2025年,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实现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10.实行信用监管。严格执行《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推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
11.探索新型监管机制。结合监管实际,积极探索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范发展。发展前景明确、监管风险明晰的,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尚处于发展初期、监管风险未充分暴露的,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实时调整监管措施。
12.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深化“综合窗口”改革,90%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经办人、首席代表最多签2次办结。扩大“只提交一次材料”“一件事一次办”“秒批秒办”覆盖范围,推广实施“免证办”。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拓宽网上服务和自助服务事项范围,优化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功能,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3.深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及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将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在制定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4.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对新出台政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深入落实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行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
15.加强外商投资管理保护。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服务。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制度,推进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开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或者放宽交通运输、金融、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规定。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16.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认真履行(没完整,要换个此)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等环节,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管理,严禁越权发文。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目录和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实行双目录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
17.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组织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23年年底前,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18.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严格执行 《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专家作用。探索建立初审问责机制,提升审核质量。严格执行《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五)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19.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依法决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要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
20.加强对依法决策的考核监督。对政府部门党委(党组)开展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时,将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重要内容。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六)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21.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制定出台的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文件、制度全部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畴。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运用民意调查、公开征求意见、专题研讨、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2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落实省、市关于目录制定、决策实施、动态调整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制定大东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报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七)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2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推动决策有效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24.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反馈制度。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者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等情形,应当依法进行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25.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以及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6.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农业等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行行政执法“局队合一”体制,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执法协作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
27.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依法赋予街道行政执法权,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建立健全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28.加强行政执法联合协作。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对联合执法和协作执法的统筹协调,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探索建立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等制度。
29.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沈阳市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实现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部门分部门、分类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
(九)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30.加强对重点领域执法检查。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实施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31.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分领域梳理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32.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作用,充分利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不断完善违法行为发现和高效处置机制。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3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信息。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及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推动执法记录仪广泛使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4.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应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
35.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依法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坚持避免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实行联合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备案制度。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36.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与培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发放等工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实现线上、线下常态化学习培训模式,鼓励探索比武竞赛、创新情景式、带教式等培训手段,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十一)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37.建立健全柔性执法制度。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全面落实包容免罚清单,依法建立并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
38.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公布上级部门制定的指导案例,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容应当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将普法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39.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根据我区突发事件应对实际,及时制定、修改和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相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40.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
41.完善城市风险治理机制。健全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将涉及安全发展的重大工程项目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计划。全面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开展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42.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十三)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43.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全区各部门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属地管理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分级分类标准,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细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和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44.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组织开展实战化、常态化应急演练,重点加强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演练,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45.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密切关注涉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增强危机沟通技能,有效防范和化解舆情危机。
(十四)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46.增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完善街道、社区(村)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强化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落实“第一响应人”制度,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动员体系。区政府要指导街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强化应急状态下对街道人、财、物支持。完善安全隐患和灾害信息直报、定期发布机制,打通应急管理“神经末梢”。
47.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以属地为主的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将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五)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48.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及其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工作。到2025年,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行政调解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49.坚持“三调”联动。贯彻落实《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纠纷调处、权益保障、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救济救助等形式,及时化解和管控矛盾纠纷。积极培育建设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矛盾纠纷调解中的作用。
(十六)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50.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梳理并公布区级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到2025年,实现医疗机构名称争议、政府采购、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企业名称争议、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等领域行政裁决机构全覆盖。
51.规范行政裁决程序。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及辽宁省实施意见。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裁决权利告知、案件办理、审核决定、行政协作、责任追究等机制,编制并公布行政裁决服务指南,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
(十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52.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统筹调配编制资源,确保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办案场所和设施,推动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
53.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送达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54.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转送、移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处理失职等违法行政行为。
(十八)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55.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法院按规定通知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出尽出”。深化“府院联动”,常态化推进庭审观摩,通过联动协作、信息共享、定期通报、重点约谈、集中培训等方式,提升出庭应诉实效。
56.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生效裁判。要全面梳理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清单,逐案制定履行工作方案,逐年提高生效裁判实际履行率。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实现书面反馈率100%。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十九)形成监督合力
57.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58.坚持问责严管与激励保护并举。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激励全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二十)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59.依法开展政府督查。严格执行《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全面衔接落实政府督查内容,重点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效能开展督查检查。制定并严格执行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
60.切实提升督查实效。把督促检查抓落实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坚持奖惩并举,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部门强化表扬和正向激励,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
6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全面贯彻《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整治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怠于执行等顽瘴痼疾。指导、推动执法单位健全完善与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等内容相一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到2024年底,推动我区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的基本建成。
62.大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围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联络员作用。
(二十二)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
63.提升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融合,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建立健全主动通报媒体、主动邀请媒体采访及主动反馈机制,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涉嫌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调查核实、解释说明。积极运用多元化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加强政务舆情回应,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持续开展“5·15政务公开日”、“网络问政”等活动。
65.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按照不同领域信息公开规定要求,持续深化教育、卫生健康、水电气热供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
(二十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66.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严格执行《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完善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依托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政务诚信评价系统,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公布结果。
67.持续整治政府失信行为。严格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开展政府拖欠款、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整治。清理政府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督促拖欠主体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偿还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政府拖欠行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四)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68.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智能化延伸。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优化政务服务、提升社会治理效率、推进政府高效运行。到2025年,除特殊事项外,100%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办”,100%高频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100%审批结果信息共享互认,“一网统管”应用场景不少于200个,“一网协同”部门覆盖率达到90%。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
69.推进落实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更新机制,高质量发布本地区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到2023年底,实现我区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二十五)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70.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严格执行《辽宁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完成关键领域数据共享共用。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71.加快推进数字化应用。加快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在政务办公、政企办事、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商事领域的统一认定使用,到2025年,实现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全面普及,电子印章全区互认互验。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工作。
(二十六)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72.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拓展行政执法智能监管场景,配合做好覆盖市县乡三级的行政执法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建设工作,实现执法数据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传、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网上公示。推行“辽政通”掌上执法,到2025年,现场执法应用“辽政通”掌上执法率达到90%。
73.探索非现场监管模式。持续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领域先行试点,并逐步推广全区。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二十七)坚持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74.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区委、区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以及******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精神,把***法治思想、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政府常务会议学习重点内容,列入党校必修课,切实把***法治思想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
75.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区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责任,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区政府要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区委请示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
76.充分发挥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充分发挥区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协调督促推动作用。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
(二十八)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77.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推进全区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显著提高。巩固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成果,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项目成果。到2025年,力争建成国家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
78.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实效。严格落实国家及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督察专家库,运用书面督察、专项督察、驻在式督察等多种形式,到2025年,实现对各部门督察全覆盖。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79.提升工作考核权重。把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
(二十九)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80.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提高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的自觉性。持续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开展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区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对本部门、本系统每年至少进行1次法治专题授课。
81.提升法治队伍工作能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必修课程,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基础上,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通过建立“法律顾问之家”等形式拓展交流空间,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充分发挥。
82.加强法治机构建设。加强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注重培养和选拔法律素养高、实践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充实到法治工作一线,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
83.加大培训和表彰力度。区委党校把法治教育纳入全区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
84.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实践研究。鼓励、推动区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对***法治思想及大东法治政府建设等相关课题开展理论和应用研究。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提升法治政府建设专业化水平。
85.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大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等,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本方案要求,压紧压实责任、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