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圩至草坪灵川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灵公字〔2020〕26号)
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圩至草坪(灵川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灵公字〔2020〕26号)
2020-06-23 10:46:00 来源: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灵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我县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灵川县大圩至草坪(灵川段)公路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灵川县大圩镇袁家村委狮子岩村民小组;秦岸村委秦岸村民小组、大埠村民小组;茯荔村委浮石村民小组、古东村民小组、南源村民小组、上茯荔村民小组、吴家村民小组、下茯荔村民小组、杨家村民小组(具体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拟开发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建设用地。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 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商服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草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水田及旱地 | 果园及其他园地 | 有林地、灌木林地及其他林地 | 农村道路 | 坑塘水面及沟渠 | 住宿餐饮用地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公路用地 | 其他草地 | 内陆滩涂 | |||
大圩镇秦岸村委大埠村民小组 | 集体 | 6.5187 | 1.4506 | 1.405 | 2.1811 | 0.0445 | 0.4176 | 0.9805 | 0.0394 | |||
大圩镇秦岸村委秦岸村民小组 | 集体 | 0.0784 | 0.0054 | 0.073 | ||||||||
大圩镇袁家村委狮子岩村民小组 | 集体 | 0.2198 | 0.0941 | 0.0821 | 0.0309 | 0.0047 | 0.008 | |||||
大圩镇茯荔村委浮石村民小组 | 集体 | 4.3318 | 0.9139 | 0.7823 | 2.1537 | 0.0752 | 0.1287 | 0.278 | ||||
大圩镇茯荔村委古东村民小组 | 集体 | 1.7703 | 1.3324 | 0.0992 | 0.1033 | 0.0119 | 0.0335 | 0.1789 | 0.0111 | |||
大圩镇茯荔村委南源村民小组 | 集体 | 0.2714 | 0.261 | 0.0104 | ||||||||
大圩镇茯荔村委上茯荔村民小组 | 集体 | 2.5771 | 1.0469 | 0.9307 | 0.5459 | 0.0187 | 0.0349 | |||||
大圩镇茯荔村委吴家村民小组 | 集体 | 0.2558 | 0.0011 | 0.2547 | ||||||||
大圩镇茯荔村委下茯荔村民小组 | 集体 | 2.1134 | 0.8475 | 0.8785 | 0.094 | 0.2934 | ||||||
大圩镇茯荔村委杨家村民小组 | 集体 | 0.3958 | 0.2195 | 0.1596 | 0.0167 | |||||||
灵川县人民政府 | 国有 | 0.2941 | 0.2941 | |||||||||
国有 | 0.2792 | 0.0536 | 0.1857 | 0.0399 | ||||||||
面积总合计 | 19.1058 | 6.1724 | 4.1778 | 5.5336 | 0.155 | 0.9328 | 0.0536 | 0.1857 | 0.334 | 1.4374 | 0.1235 | |
国有部分合计 | 0.5733 | 4.1778 | 0.0536 | 0.1857 | 0.334 | |||||||
集体部分合计 | 18.5325 | 6.1724 | 5.5336 | 0.155 | 0.9328 | 1.4374 | 0.1235 |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 号)规定。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土地权属 | 地类 | 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 ) | 安置补助费(万元/公顷) | 总金额 (万元) | |||
大圩镇秦岸村委大埠村民小组 | 综合地类 | 6.5187 | 35.5680 | 53.3520 | 579.***2804 |
大圩镇秦岸村委秦岸村民小组 | 综合地类 | 0.0784 | 35.5680 | 53.3520 | 6.971328 |
大圩镇袁家村委狮子岩村民小组 | 综合地类 | 0.2198 | 35.5680 | 53.3520 | 19.544616 |
大圩镇茯荔村委浮石村民小组 | 综合地类 | 4.3318 | 35.5680 | 53.3520 | 385.183656 |
大圩镇茯荔村委古东村民小组 | 综合地类 | 1.7703 | 35.5680 | 53.3520 | 157.415076 |
大圩镇茯荔村委南源村民小组 | 综合地类 | 0.2714 | 35.5680 | 53.3520 | 24.132888 |
大圩镇茯荔村委上茯荔村民小组 | 综合地类 | 2.5771 | 35.5680 | 53.3520 | 229.155732 |
大圩镇茯荔村委吴家村民小组 | 综合地类 | 0.2558 | 35.5680 | 53.3520 | 22.745736 |
大圩镇茯荔村委下茯荔村民小组 | 综合地类 | 2.1134 | 35.5680 | 53.3520 | 187.923528 |
大圩镇茯荔村委杨家村民小组 | 综合地类 | 0.3958 | 35.5680 | 53.3520 | 35.194536 |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规〔2018〕1号)的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 号)有关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书面形式送达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灵川县龙头岭开发区六七小区丰源1幢联系人:郭振球联系电话:6862478),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七、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大圩镇秦岸村委大埠村民小组 | 2020年6月22日 -7月12日 | 大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2020年7月13日-7月23日 |
大圩镇秦岸村委秦岸村民小组 | 2020年6月22日 -7月12日 | 大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2020年7月13日-7月23日 |
大圩镇袁家村委狮子岩村民小组 | 2020年6月22日 -7月12日 | 大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2020年7月13日-7月23日 |
大圩镇茯荔村委浮石村民小组 | 2020年6月22日 -7月12日 | 大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2020年7月13日-7月23日 |
大圩镇茯荔村委古东村民小组 | 2020年6月22日 -7月12日 | 大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2020年7月13日-7月23日 |
大圩镇茯荔村委南源村民小组 | 2020年6月22日 -7月12日 | 大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2020年7月13日-7月23日 |
大圩镇茯荔村委上茯荔村民小组 | 2020年6月22日 -7月12日 | 大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2020年7月13日-7月23日 |
大圩镇茯荔村委吴家村民小组 | 2020年6月22日 -7月12日 | 大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2020年7月13日-7月23日 |
大圩镇茯荔村委下茯荔村民小组 | 2020年6月22日 -7月12日 | 大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2020年7月13日-7月23日 |
大圩镇茯荔村委杨家村民小组 | 2020年6月22日 -7月12日 | 大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2020年7月13日-7月23日 |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影响土地征收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