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太原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矿安全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我局特制定《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太原应急管理局 太原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事故,推动全市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依据《***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煤矿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太原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约见各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煤矿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约谈由市应急局煤矿监管科室根据约谈内容组织承办。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局约谈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上一级公司分管负责人和属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分管负责人。
(一)一年内发生1起煤矿一般事故的;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煤矿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局约谈煤矿、煤矿上一级公司和属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一)一年内发生1起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所属煤矿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二)非法生产建设造成煤矿事故,或发生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煤矿事故的;
(三)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约谈方应在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经市应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约谈方包括市应急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及煤矿安全监管科室负责人等。
第十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必须按照本制度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委托他人。如在约谈方指定时间确实无法出席的,应亲自向约谈方请假,并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约谈方同意后,按照新的约定时间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由约谈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深刻反思问题和不足,提出下一步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约谈方提出整改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三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被约谈方在约定期限内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
第十四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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