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青年运动会召开在即,为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滋事肇祸,维护公共安全,为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大庆系列活动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提前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报备,使用者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三、严禁在以下区域的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一)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区域;(二)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部位及其设施;(三)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因现场勘察、施工作业、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有规定需提前申报批准的,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开展作业。
四、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起实施。
特此通告
阳泉市公安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