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了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全面整治各类违法建筑。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坚决制止。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区和乡村在建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停止建设,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区、县(市)人民政府是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规划、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有效期2年。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