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为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确定划定菏泽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一)重点控制区范围。菏泽市城市建成区、各县城城市建成区;国家、省、市、县区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
(二)一般控制区范围: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内的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规定时限,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三、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四、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等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的,按从严要求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五、本通告由菏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