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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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06日发表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全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暂行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给全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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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03:42:5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