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及开征襄阳区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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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04日发表
经市政府同意,报经省物价局批准,我市市区从2007年12月1日起(12月份水量)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新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立方米征收0.80元,同时开征襄阳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与市区相同)。凡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水费。对于低保困难户、城市福利机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暂按用水量每立方米0.50元执行。使用城市供水的由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由襄樊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襄樊市城市污水治理公司)直接征收。现予公告。 ( 来源:政府网站)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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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01:45:3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