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宝应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宝应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
修订后的《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宝应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宝应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市级及以上负责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要广泛动员、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1.1发生新发传染性疾病如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和寨卡病毒疫情等,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1.2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2.1.3 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周边县,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1.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波及临近省、市、县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2.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2.1.6***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2.1本县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区、县(市);
2.2.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和寨卡病毒疫情等;
2.2.3霍乱在我县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区、县(市),有扩散趋势;
2.2.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2.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人,尚未形成扩散;
2.2.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乡镇;
2.2.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2.2.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2.2.9一起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物中毒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或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2.2.10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2.2.11境内外隐匿运输或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2.2.12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3.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区、县(市);
2.3.2 霍乱在我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发生扬州市首例病例;
2.3.3在我县范围1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3.4 在我县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3.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2.3.6一起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2.3.7一起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3.8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2.4.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5例以上;
2.4.2霍乱在我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2.4.3一起急性职业中毒5-1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4.4一起食物中毒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2.4.5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分级标准将根据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适时做出调整。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协调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县卫计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县应急办、卫计委、安监局、公安局、农委、环保局、县委宣传部、交运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水务局、人社局、科技局、旅游局、物价局、教育局、城管局、住建局、建管局、信访局、气象局、外侨办、台办、红十字会,供电、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各镇(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县卫计委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起草和实施本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协调各有关政府、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之间的卫生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各镇(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收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治情况,提出救治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协助制定新闻工作方案,负责县卫生应急工作文件、简报及各类文书归档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生物污染事故和传染病等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和县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2。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Ⅰ、Ⅱ、Ⅲ、Ⅳ级(必要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提出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现场指挥部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下设8个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县卫计委、安监局、公安局等组成。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县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县安监局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信息收集评估及调查处置。县公安局负责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情况信息收集评估,提出下一步的应对措施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县卫计委、公安局、交运局、农委、教育局、环保局、旅游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物价局、侨联、台办等组成。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和控制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检验,组织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组织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开展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技术指导,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理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县安监局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控制。县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和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县农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各环节的追踪和处理。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人员疏散提供交通道路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120急救站(点)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组织指挥镇派出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法定措施,维护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县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安监局、交运局、宝应电信、联通、移动公司等组成,由县经信委牵头,负责指挥部及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基层工作组:由县民政局、农委、公安局等组成。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镇村两级和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开展居民宣教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救助捐赠组:由县民政局、财政局、红十字会等组成。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卫计委组成。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各媒体和县卫计委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计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3.4.1研究国内外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工作进展,对我县卫生应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4.2参与制定我县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有关规划、政策、预案及各类技术方案;
3.4.3对卫生应急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评估等各环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4.4对卫生应急领域重大项目的立项和评审提供意见和建议;
3.4.5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3.4.6就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和级别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3.4.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应终止、损害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4.8承担县卫计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3.5 应急联动机制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县或县有关部门支援时,由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通知相关单位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县级各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机制。需要调动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按程序提出申请。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检验检疫疫情报告系统、实验室监测网络、举报电话等。各级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计委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县卫计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级别建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事件、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预警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其中Ⅳ级预警由县级政府发布,Ⅲ级预警由市政府发布,Ⅱ级预警和Ⅰ级预警报省政府决定。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其他单位及个人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也应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当地医疗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应在2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县卫计委。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卫计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镇级以上政府及其应急机构和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30分钟内尽快向县卫计委报告。
县卫计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通知属地人民政府,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通知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与毗邻地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县卫计委应及时通报县农委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4.3.3 报告内容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及经济损失等内容。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计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见***4。
4.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县政府和市卫计委,并向县各有关部门、各镇区政府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信息发布统一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计委通报。
县卫计委获得县外、境外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交流情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医疗卫生机构和监测单位通报,并就事件对本县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本县的应对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分层评估、分级响应、区域协作、专业救援、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工作以镇(区)为基础、以县为重点、以省市为支撑。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等人群聚集场所、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计委接到县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落实有关控制措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2.4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处置工作。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县市场监管、经信、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5.3 应急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5.3.1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3.1.1组织协调辖区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5.3.1.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5.3.1.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3.1.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县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3.1.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3.1.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公路、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计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5.3.1.7开展群防群控。镇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县卫计委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5.3.1.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1.9做好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信息通报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5.3.2 县安监局
5.3.2.1组织开展职业中毒等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5.3.2.2组织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职业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5.3.2.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5.3.2.4加强督导检查。组织对本县区域内的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3.2.5发布信息与通报。及时发布和通报向社会发布的职业中毒事件的信息、公告及通报职业中毒事件情况。
5.3.2.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3.3 县卫计委
5.3.3.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5.3.3.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5.3.3.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5.3.3.4加强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3.3.5发布信息与通报。及时发布和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省市卫计委(经授权)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告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5.3.3.6制订诊疗和疫情控制技术标准规范。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5.3.3.7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3.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3.4 医疗机构
5.3.4.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5.3.4.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3.4.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3.4.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3.4.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会诊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3.4.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3.5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3.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5.3.5.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5.3.5.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按要求分送县、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3.5.4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
5.3.6 卫生监督所
5.3.6.1在县卫计委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5.3.6.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5.3.6.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5.3.7.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5.3.7.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5.3.7.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5.3.7.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3.7.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3.7.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4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须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或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县有关部门会同县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
6.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
6.3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计委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计委。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7 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镇(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通报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计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医疗救治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3 .1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应急救治工作需求,以县人民医院为依托建设医疗急救站,在县第二人民医院及氾水、柳堡、射阳、曹甸等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设立急救医疗点,不断完善120指挥调度平台,建立全县统一指挥的急救网络。
7.1.3.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人民医院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人的重症监护,同时承担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
7.1.3.3 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依托县人民医院建立县级综合、中毒、传染病类紧急医疗救援基地。
7.1.4 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处置队伍
县各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应急专业装备,并加强队伍管理培训。
7.1.6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县卫计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1.7 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各相关部门做好通信和交通保障。
7.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县级调控能力,不断完善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县卫计委、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
7.4 资金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审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各镇(区)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5 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奖惩
各镇区、县人社局、卫计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各镇(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确定的其他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计委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8月28日《县政府办关于印发
***:1.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
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
***1:
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县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督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参与参与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本预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会同发改、财政、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承担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染疫、染毒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织消杀队伍落实环境消毒;负责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综合质量;加强健康教育,引导公众掌握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掌握。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防控等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参与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开展司法调查;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
县农委:负责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和对人类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监测;及时通报动物疫情;加强农、兽药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以及在农村中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引起食物中毒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进行追踪和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医疗垃圾、废水及放射、化学毒物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核设施安全、废弃放射源和废弃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采取防控措施,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协同做好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与处置。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协调市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和及时对外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等。组织媒体加强引导公众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交运局:确保疫区公路、水路畅通,确保疫区人员、物资运输,优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汽车、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配合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汽车、火车、飞机传播;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码头的清洁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疫区交通管制。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含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调查、卫生学处理和相关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负责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宣传、销售假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资金,根据县政府要求安排经费,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发改委:配合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建议。
县经信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组织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做好城乡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城区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配合卫生部门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及抚恤政策。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保障科研安全,开展国内外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县旅游局:组织全县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物价局: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托幼机构实施预防控制措施,收集学校托幼机构的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并协助卫生部门分析、研究、提出学校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工作,完成有效的缺课监测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牵头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
县住建局、建管局: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县信访局: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来邮,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县气象局:做好气象相关信息的预测预报,开展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气象科学研究,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气象参考依据。
外侨办、台办:负责与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为在我县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咨询、宣传和解释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发出呼吁,负责国外机构、国际国内红十字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志愿者的招募和组织。
供电、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负责应急处置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落实。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
宝应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危险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2)以人为本,公众参与。采取分级救治与合理转运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检伤分类,先救命后治伤,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程度。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升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水平。各镇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度。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各镇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5)整合资源,加强协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2 组织体系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家组。
2.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镇区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站(点)、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县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疗(站点)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采供血机构承担供应临床用血的任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4 专家组
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1 一般事件(Ⅳ级)
3.1.1.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1例以上、3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3.1.1.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1.2 较大事件(Ⅲ级)
3.1.2.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3例以上、5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3.1.2.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1.3 重大事件(Ⅱ级)
3.1.3.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1.3.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1.3.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1.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3.1.4.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为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3.1.4.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1.4.3***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应急响应行动
3.2.1 Ⅳ级响应
3.2.1.1Ⅳ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用蓝色表示: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2.1.2 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计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3.2.2 Ⅲ级响应
3.2.2.1 Ⅲ级响应启动
用黄色表示,协助市级做好医疗卫生救援。
3.2.3 Ⅱ级响应
3.2.3.1 Ⅱ级响应启动
用橙色表示,协助落实医疗卫生救援措施。
3.2.4 Ⅰ级响应
3.2.4.1 Ⅰ级响应启动
用红色表示,配合和参与相应的卫生救援。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必要时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用红、黄、绿、黑4种颜色的腕带,分别对危重、重、轻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 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采用正确方式将伤病员搬运到安全区,对伤病员初步检查,进行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心肺复苏等处置,并填写伤情标志卡。将处置后的伤病员按照伤情分别安置在红、黄、绿、黑4个区域,集中等待转运。在实施现场抢救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3.3.2 转运救护
按伤情分类及抢救情况,按照“先重伤、后轻伤,先分类、后运送”的救护原则进行转运,并负责转运途中的救护工作。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认真填写院前急救病历提交接诊医院(定点医院)。
当现场环境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院前急救病历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并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 院内收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应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做好人员、技术、药械、设备、血液、生活保障等各项准备;根据需要,紧急腾空病房和床位,做好事故伤病员的院内收治准备;开通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的伤病员,做好伤病员的院内救治工作。
优先安排危重和重伤病员的救治,专家指导组集体会诊,制定诊疗方案,按照“一人一组一案”的诊疗原则,即每名伤病员由一组医务人员负责诊疗护理,实施个性化的诊疗方案,落实临床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措施。
3.5 心理干预
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的心理干预工作,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危机援助。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事故造成的心理社会影响;促进事故后心理健康恢复;维护社会稳定。
3.6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7 信息报告和发布
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急救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县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整理,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8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由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4 保障措施
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建设各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4.2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应急救治工作需求,建设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以县级医疗机构的急诊科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全县统一指挥的急救网络。建设120指挥调度平台,依托县人民医院建设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站,并合理布局,选择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4.3 紧急医学救治基地
我县依托县人民医院建立县级综合、中毒、传染病类紧急医疗救援基地。
4.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不少于30人的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烧伤应急医疗队伍等)。
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4.5 血液储备
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计划建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号召部队官兵、机关干部及各界群众无偿献血。
4.6 物资储备
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医用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供应。物价部门要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价格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7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管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
4.8 交通运输保障
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运、公安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9 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新技术的科研攻关,解决应急救援药物研发、检测和救援行动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优先审核或审批。
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调运和供应。
县红十字会协助卫生部门组织救援医疗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部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 公众参与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红十字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工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县红十字会和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 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计委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8月28日《县政府办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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