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就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答记者问四
2010年3月1日《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实施以后将对加强水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日,就《条例》的颁布施行,本报记者采访了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把企业环境违法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市环保局负责人: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制约,规范和推动企业环境诚信体系的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共享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逐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企业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或上市的重要参考因素。我省环保部门自2006年实行了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后,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全省发通报,在主要媒体予以曝光,并通告银行信贷部门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为投资风险高危企业,对防止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效果良好。为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控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公布该排污单位的违法信息:1.违法排污或者长期不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2.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3.威胁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4.造成水污染事故或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这为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记者: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可以让保险公司来埋单?
市环保局负责人: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因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形式抵御水环境污染风险。”这就意味着污染单位和个人要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这一规定,避免了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的问题,从而避免了很多社会矛盾的产生。(来源:焦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