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7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9〕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对四川工作系列***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会议精神,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会议精神,县委十三届十次、十一次全会会议精神,以建档立卡的城镇困难职工为主要对象,以精准识别、因户施策、精准帮扶为工作重点,深入落实“四个一批”(就业创业发展一批、纳入社保制度覆盖一批、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社会救助兜底一批)要求,精准实施困难职工帮扶解困,确保2020年与全县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2019年至2020年,每年完成50%以上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的解困脱困任务,对于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要按照建档标准同步建档立卡、同步实施帮扶、同步解困脱困,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解困脱困任务。
解困脱困标准是指通过有关部门精准帮扶和制度保障,建档立卡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实现“两有五保障”(有吃、有穿,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险、住房有保障)。
对于因收入低导致发生基本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对于因病、因灾、子女上学、下岗失业等因素致困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重在解困,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缓解困难。
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既要帮助城镇困难职工家庭解决当前困难,做到无基本生活之忧,又要帮助他们脱困,走上致富之路。
三、工作对象
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二是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三是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四是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财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
对于长期居住在县城且依靠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符合建档条件的纳入解困脱困范畴(已纳入农村扶贫对象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纳入解困脱困工作对象:一是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二是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是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四是非受雇佣经常使用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的;五是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六是在申请、核查阶段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财产状况的。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