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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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05日发表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完善我县名城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康平县沙金公社供销社”1处(1栋)建筑为康平县第一批历史建筑,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令第524号)、《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规定,各司其职,加强对我县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积极研究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共同做好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
康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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