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13日发表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8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章程》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六条 建立健全以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集体收入自我保障为主的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层组织经费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工作;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八)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一)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    (十四)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益和各级人民政府补贴解决。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副组长。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简称村民小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村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临时主持村务工作,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村民小组长应当具备《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条件。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村民不能参加推选村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一般不使用流动票箱。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在村民小组会议后五日内公告决定。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长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补选的村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小组长。    在村民小组长选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二百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可以由村民按照居住相邻的原则和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推选产生,也可以将名额分配至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推选当日或者次日内,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的事项。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    村民代表应当实行联系户制度,真实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村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结束后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第二十九条 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    村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十条 应当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代替。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涉及村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及时公布以下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应当每年公布一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村民小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以及补选,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四)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五)审核财务、账目;    (六)受村民委托,对村民质疑的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七)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八)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村民小组长被提出罢免或者村民小组长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经济总量大的地方或者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    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确定。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章应当做好记录。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村务档案内容包括:    (一)选举文件资料和选举情况记录;    (二)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村组织成员名单;    (三)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    (四)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增值情况和企业、经济组织情况;    (五)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    (六)经济合同;    (七)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    (八)基本建设资料;    (九)宅基地使用方案;    (十)各项经费、款项收支情况;    (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二)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情况;    (十三)各类社会组织、驻村单位情况;    (十四)村务公开资料;    (十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六)计划生育情况资料;    (十七)需要保存的其他村务资料。    村务档案管理应当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诉,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镇(乡)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每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内至少应当培训一次,培训经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及镇(乡)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村民自治规划,全面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属下的村,适用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镇(乡)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联稿件:              

    相关***: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3 21:32:02重新编辑
      深圳松岗镇燕川北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塘下涌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塘下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蚝涌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宏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浪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街道红星港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红星大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红星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街道江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松白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恒兆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楼岗村百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楼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潭头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东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沙浦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东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山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下山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燕川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溪头第八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松岗镇洪桥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合水口宏茂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马山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下村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合水口文阁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北环路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金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四川省党政代表团来粤考察交流共商新发展阶段深化合作交流事宜
      2. 南山区粤海街道举办体育文化节
      3. 大鹏新区坝光新村首家便利超市开业
      4. 宝安区石岩街道大学生为家乡发展献策
      5. 光明新区开展诗润光明品味书香经典诵读活动
      6. 关于2022年度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龙新村等两个行政村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示范)项目建议书审批前公示
      7.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召开光明新区社会组织党委2018年第一次委员会议
      8. 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对辖区兼职消防队伍进行全方位实战考核应急拉练
      9. 我市首批单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推进
      10. 新塘镇久裕村老人祠堂聚餐同乐
      11.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28:18
      12.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4工作规划
      13. 第五届公益慈善项目大赛报名结束
      14.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19年第二季度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服务考核结果的公告
      15.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局领导一级调研员钟晓鸿同志赴市应急管理局调研学习
      16.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提交2016年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
      17. 坪地利用互联网开展普法宣传
      18. 今年南山区共发放户籍入户指标卡6134名
      19. 深圳市2016年投资推广重大项目签约大会成功召开
      20. 深圳市盐田区成坑幼儿园直饮水机设备购置项目结果公示
      21. 深圳罗湖消委会提醒民众注意网络传销骗局
      22. 关于新塘镇珠江国际智能科技产业园项目输电线路搬迁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复函
      23. 罗湖两企业在香港挂牌上市
      24. 2018年福田好公民文明法治公益主题活动第一期启航
      25. 龙华街道举行志愿者培训活动
      26. 2020年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第二批工作人员体检通知
      27. 迁坟通告
      28.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国际化(金融)人才交流研讨会暨校园招聘会落下帷幕
      29. 南山区南山街道城管志愿者助力社区综合治理
      30. 龚利民专职副主任带队检查观澜河口调蓄池提标改造项目
      31. 国际大体联考察评估组今日莅深
      32. 关于征求深圳市2014年度公交停靠站更名建议方案意见的公示
      3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28:18
      34. 南山区关于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责任的通知
      35. 王荣会见日本广东经济促进会顾问宫崎勇
      36. 关于召开我市中医医院工作经验交流会的预备通知
      3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16:13:03
      38. 广州市增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39. 市城管局园博园进行综合安全暨保安队员业务培训
      40.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关于朱村街博约路(南段)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41. 增城区教育局2015年增城区中小学校图书采购项目子项目3CZ20152368中标公告
      42. 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关于空港新城综合管廊二期项目(永福路段)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公示
      43.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深圳市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
      44. 南山警方多角度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45. 南山区西丽街道召开廉政教育暨阳光365平台整改工作会议
      46. 宝安区福永街道领导率队接听双年主题热线
      47. 南山区政府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公开征集2017年民生实事项目
      48. 中国边检推出品牌形象天天
      49. 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的通知
      50. 罗湖区残联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残联签订残疾人扶贫协作协议
      51.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2019年光明微跑之亲子动漫跑活动
      52. 光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开2019年2月26日环境卫生大检查大执法行动信息的公告
      53. 深圳八位企业家写入群英谱
      54. 深圳市空气质量日报AQI(20210115)
      55.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示
      56.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民生微实事的评估抽检项目的中标公告
      57. 南山区开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暨百姓生殖健康促进工程文艺演出
      58.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59. 我市在全省卫生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做经验介绍
      60. 2007深圳国际旅游文化节新闻发布稿
      61.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30 00:12:34
      62. 中新镇举办元宵晚会宣传禁毒
      6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30 00:12:43
      64. 委员议事厅探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
      65. 深圳能源集团巴新拉姆Ⅱ期水电站项目正式启动
      66. 罗湖区莲塘街道开展扫黑禁毒联合宣传活动
      67. 南山交警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
      68. 区政协领导班子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
      69. 龙岗区大运新城北拆迁安置片区详细蓝图公示
      70.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深圳市第二批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名单的通知
      71.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增城森永汽车内饰配件厂年产汽车内饰配件231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72. 深圳市殡葬管理所关于厨房改造等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采购的公告第二次
      73. 2016深圳(龙岗)跨境电商产业展开幕
      74.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公办中小学2018年上半年第二批次公开招聘常设岗位教师笔试成绩及资格初审的通知
      75. 嘉宾深圳市福田区区长杨洪
      76. 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关于新安安乐股份合作公司200660P081号非农建设用地分宗的公示
      77. 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工作综述
      78. 深圳市龙岗区2019年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项目(第二批)公示
      7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30 00:12:31
      80. 增城区小楼镇邓山村第三轮农村供水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81. 宝安区石岩街道邀请养生专家纵论健康之道
      82. 南山区蔚蓝海岸社区筹划读书客厅项目
      83.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下半年工作要点
      84. 光明交警大队积极应对节后乘客返城高峰
      85. 罗湖区东湖街道开展下半年兼职消防队考评工作
      86. 龙岗区区长代金涛率队到坂田街道走访调研企业生产情况
      87.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变更深规土许LG2014007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的公示
      88. 地铁7号线9号线开始试运行
      89. 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关于都市茗荟花园(二期)项目总平面图修改的公示
      90. 王伟中陈如桂丘海戴北方等市领导集体参观广东改革开放40周年展览
      91.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地铁16号线龙城西站工程施工期间调整交通组织的通告
      9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30 00:12:29
      93. 住房保障强区放权改革后市区公共住房供应及管理巡查监管机制制定项目定标结果公示
      94. 市城管局灯光中心组织召开四月份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会议
      95.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地铁10号线双拥街站工程施工期间调整交通组织的通告
      96. 南山区认真学习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
      97. 深圳国际钢琴协奏曲大赛备选作品介绍
      98. 龙岗区残联举办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
      99. 龙华区慈善会举办金秋助学活动
      100. 宝安区住宅局全员签廉洁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