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
(一) 申请书;
(二) 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三)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四)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五)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
自2006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资企业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审批机关不作强制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合资公司开设店铺董事会决议.doc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申请书.doc
***:外资公司开设店铺股东会决议.doc
***:外资公司开设店铺股东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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