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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12日发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2020〕2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征地拆迁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统筹本辖区征地补偿安置,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化解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好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严格执行国、省、市、县(市、区)制定或批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费用,保证征地拆迁费用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严防和杜绝发生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事件发生。

       二、依法补偿安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明确征地补偿标准

       2020年1月1日到国、省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施行之日前,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实施征地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充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2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8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规范被征地人员安置

       1. 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被征地拆迁安置对象包括: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正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中服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和劳动人员。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的人员,必须是未在他处享受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且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正住农业户籍,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凡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迁入人员不计入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总人口,如投亲靠友、空挂户、已死亡人员、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建立法定收养关系的捡拾领养人员、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的人员等。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2. 确认安置人数的程序。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签字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安置。

       3. 被征收土地人员的安置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第3条第九款规定,涉及征地农民安置的,原则上采用农业安置。但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5亩,且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测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长远生计问题。

       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人员安置,按照沿线各县(市、区)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规范房屋拆迁安置

       铁路和高速公路用地涉及拆迁农村居民房屋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征地拆迁有关条例,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基本居住条件,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其具体补偿标准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

       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实行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及规划要求落实宅基地。

       三、严格规范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征地拆迁

       各县(市、区)征地报批前要严格按照“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程序开展征地工作,不得减化程序,违规实施征地行为。

       (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通过网络、张贴布告等方式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公告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同时,各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8〕3号)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召开听证会。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各县(市、区)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七)审批征收申请。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八)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四、规范用地报批,全面加强用地保障

       (一)规范用地报批。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报批用地时,以项目为单位组织报件资料。项目用地跨县(市、区)的,报批组卷由所涉相关县(市、区)政府起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在同一个县(市)的,扩权县(市)直接组卷报省政府,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充经济开发区报批组卷由区人民政府(含南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起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

       高速公路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应衔接沿线地方城镇规划及地方既有路网,合理安排连接线,并将连接线工程纳入工程立项及初步设计,其用地可随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国家重点建设的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的拆迁安置用地可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用地,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按批次用地报批;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可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

       申请先行用地的,必须是***、***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已批准(核准)的国家重点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在通过用地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桥梁、隧道、车站、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性单体工程,以及受季节影响或与其他工程交叉干扰急需开工的工程,在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设计审批部门确认工程选址和范围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先行用地的,应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补偿安置要充分征求被占地群众和单位的意愿,并承诺动工前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等问题,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占用耕地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对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所占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随项目一同报批的拆迁安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辖区内自行平衡。

       (三)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规模。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征地,原则上不得随意扩大征地范围;确需扩大征地范围的,须经项目业主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共同确认,依法依规按程序报征。铁路建设形成的夹角(心)地较大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采取工程措施解决当地农民耕作通道或出行问题;零星分散夹角(心)地不具备采取工程措施解决耕作通道或出行条件的,由各县(市、区)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共同认定,纳入铁路征地范围。多条铁路项目同时建设产生夹角(心)地的拆迁补偿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共同承担;新建项目用地造成的,由后建的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拆迁补偿费用。纳入征收的夹角(心)地原则上控制在征地总量的2%以内。涉及住房拆迁的,原则上按项目设计红线范围进行拆迁,红线以外临近道路的房屋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采取相应环境保护措施;如果仍然不能达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共同认定,纳入拆迁范围。

       (四)加强临时用地管理。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用地单位必须依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谁损毁、谁复垦”原则,项目用地单位是临时用地复垦的法定义务人。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要切实做好补偿和恢复工作。对经审查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在用地单位按规定编报土地复垦方案、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按有关规定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后,依据法定权限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五、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工作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加快推进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完成土地征收审批,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调整,督促业主单位做好损毁的农用水利设施、水系、借用道路、农房等的修复补偿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缴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监管工作;严格监管和审计征拆资金和房屋建设,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释,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铁路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省出台有关法规政策后,按国家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配套的法规政策规定出台后,若与新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程序废止。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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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06:37:0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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