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档发〔2008〕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档案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的规定,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均必须在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业务。现将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省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到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的具体要求按《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登记,发给《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公告中介机构名录。
三、档案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纯属企业经营行为。任何档案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假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向企业招揽业务。各级档案部门如发现档案中介机构假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名义招揽业务或开展不正当业务的,可以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反映。
广东省档案局举报投诉电话为:(020)38749189 38749191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档案 中介机构 备案 通知
广东省档案局办公室印发 200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