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府办〔2013〕42号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业经区委区政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林渔业局反映,联系电话:87728391。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佛山市三水区关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和财务网上监控平台建设的意见》(三委办发〔2011〕36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为转让(出让、发包)方的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有偿转让(出让、发包)给本集体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不包括农村股权转让)。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的服务机构,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工作。
第二章 管理交易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级交易中心)。
镇级交易中心可以独立选址、单独设置,也可以与镇(街道)公有资产招投标中心合署办公。
第八条 镇级交易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的服务机构,在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交易前的资格审核、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和交易结果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九条 镇级交易中心的具体职能包括: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六)建立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七)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提供平台;
(八)组织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条 镇级交易中心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对集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管理。资产管理台帐的信息要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的信息相衔接,实现区、镇、村三级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镇级交易中心要加强对集体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等集体资产信息的动态管理,对必须进入镇级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进行排期,确保集体资产网上交易的基础数据真实全面,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妥善解决镇级交易中心人员编制问题,保障镇级交易中心长期有效运作。镇级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应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发展情况,结合实际不断强化交易中心功能,拓展交易内容,逐步将镇级交易中心打造成为农村综合性产权交易中心。
第三章 交易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级交易中心交易,二是在村组依规自行组织交易。
凡达到交易标的要求的,应当进入镇级交易中心交易。严格杜绝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第十五条 全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镇级交易中心交易:
(一)第一年年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转租的交易;
(二)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15亩以上(含15亩),且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农用地(含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发包。
具体应当进入镇级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涉及的标的金额、面积大小等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但不能高于区级划定的标准。镇(街道)制订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须分别报区纪委、区农林渔业局备案。村组自行组织交易的,由村组制订办法,并报镇级交易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镇级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进入镇级交易中心交易的,转让(出让、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主体资格证明、集体民主决策结果、交易设定条件、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证明、转让标的情况介绍、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 镇级交易中心应当对转让(出让、发包)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镇级交易中心应当在区、镇(街道)有关网站(包括佛山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下同)上公开发布交易信息,转让(出让、发包)方也要在本村(组)公开栏上公布交易信息,公示期为5天。
第二十条 受让意向人在交易前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竞价报价表和区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镇级交易中心完成对受让意向人相关资料审核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交易设定条件或转让(出让、发包)方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交易遵循“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竞投。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应标价格和条件均相同,可采取拍卖或抽签的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个受让申请人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进行交易,并把竞投结果在村(组)公开栏公示5天。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应当成立包括村(社区)“两委”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成员组成的监督小组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级交易中心现场就转让标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违约责任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签订协议。镇级交易中心应在区、镇(街道)有关网站上公布交易结果,转让(出让、发包)方要将交易结果在村(组)公开栏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组)自行交易的,交易前应经镇级交易中心审核,交易结果要在村(组)公开栏上公布,并报送镇级交易中心备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的签订和见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办理。需要鉴证和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镇级交易中心建立集体资产管理交易项目资料归档管理制度,原则上一个交易项目要建立一份档案。
第四章 管理交易监管、问责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镇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镇级交易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佛山市三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三委办发〔2012〕3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其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村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社区)“两委”成员遵守和履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纳入其年终岗位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绩效补贴(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增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向当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机构或者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为扶持和促进我区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不断优化土地、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的配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流转实施财政奖补。区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对进入镇级交易中心交易、符合《佛山市三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详见***)的面积在300亩以上、且承包期在10年以上的单宗连片土地,对流转出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补。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自身实际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的重点,对进入平台交易且符合规定的资产交易配套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不断改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运作的方式方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区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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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我区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发展,现就促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财政奖补政策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工作透明度,严格执行奖补标准。
(二)坚持不重复奖补的原则。转入方对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再流转转入方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奖补政策。
(三)坚持依法合理奖补的原则。对已经享受土地流转奖补资金的经营主体,经查实在流转中和流转后土地经营存在违法、不实行为的,收回所有奖补资金。
(四)坚持合同正常履行的原则。若发生合同终止情况的,有关职能部门有权终止发放当年的奖补资金。
(五)坚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原则。享受土地流转奖补资金的经营主体,其土地经营须符合我区农业产业政策导向和区、镇两级有关规划。
二、奖补对象和标准
(一)奖补对象。
单宗合同符合连片土地面积在300亩以上,且承包期在10年以上的,对流转出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补。单宗合同符合以上规定的以农村社区为流转主体的同样纳入奖补政策范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扶持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按照以下条件给予奖补:
1.由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直接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单宗合同,在合同期内按2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出租方)奖补。
2.由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村社区)向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约土地后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成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单宗合同,在合同期内一次性给予该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村社区)50元/亩的奖补;对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按2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
三、奖补条件
(一)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必须按照规定流程,到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流转主体对土地经营主体有监督义务,必须监督经营主体守法经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
(三)在流转后的农村土地上从事的经营活动,对当地村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没有因土地流转而引发重大群众信访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
1.成立三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有关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区农林渔业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相关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渔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2.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流程和登记备案、合同管理制度。
3.各镇(街道)可根据自身实际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的重点,配套建立财政奖补机制,不断改进财政资金扶持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
(二)明确项目申报、审定及资金下拨流程。
1.每年11月底前,由区农林渔业局、区财政局联合下发当年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申报表,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报送。
2.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申报的主体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社区。
3.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在每年12月底前对申报财政奖补的所有申报主体和项目进行审核,经该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报区政府批准,确定财政奖补对象。
4.财政奖补对象确定后,由区农林渔业局、区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财政奖补对象、奖补金额等,并于次年5月底前将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位。
(三)加强对项目申报和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管。
1.各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把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项目时,如有发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2.对已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资金的流转主体,要进行***监督。对享受财政奖补政策后,随意提前终止流转合同,或经查实土地流转中和流转后土地经营存在违法、不实行为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财政部门收回所有奖补资金。
3.土地流转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土地租金收入和奖励流转主体的规模流转行为,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3年,由区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