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02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683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李克强       

                                  2017年8月2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 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4 10:31:18重新编辑
龙华镇第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第十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油松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油松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油松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油松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油松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油松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油松第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油松第八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油松第十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油松第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油松第十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上横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鹊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下横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大浪英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大浪水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大浪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大浪河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大浪村华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大浪村科惠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大浪水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大浪华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民治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民治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民治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民治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治村宝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华镇针民治东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零星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巽风湾地面改造工程)
  2. 团风县工商局加强节前廉洁自律
  3. 磴口县放管服改革按下快进键
  4. 我县开展五教一学加强思想建党
  5. 巴彦淖尔市青少年科技馆微剧本作品再获全国一等奖
  6.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抗疫记环卫橙闪耀抗疫前线
  7. 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助力春耕生产
  8. 我区开展四经普单位清查试点工作
  9. 王立兵要求坚决科学高效实施案件质量认证体系
  10. 红梅城管中队开展队列会操比赛活动
  11. 邹区镇部署推进和谐邹区安民行动
  12. 万家安物业公司装修工程资格审查结果公示
  13. 刘堂军等红安县领导开展六一国际儿童节慰问活动
  14. 威宁县交通局工作员赴湖北恩施巴东县搬运疫情防控物资
  15. 相亲相爱一家人主题植树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16. 赤东湖泵站增加六台大功率抽水泵
  17. 临河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9000余万元
  18. 巧手包饺子和谐邻里情
  19. 罗溪镇 罗幼同心同行、主动出击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0. 黄梅县矿管局红色记忆纪念建党97周年
  21. 市国土局召开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推进会
  22. 农业扶贫协作助力镇坪发展
  23. 团风县开展2019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24. 总工会 河海街道总工会开展悦读伴人生书香随花香读书活动
  25. 匡河镇党委夯实农村六长防腐拒腐的精神防线
  26. 黄州区百名执法人员下基层助力厕所革命攻坚战
  27. 我市召开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培训会
  28. 市农业农村局做好菜篮子稳产保供
  29. 常州市国电污泥处置项目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30. 石玉艳检查黄州考区考点准备工作
  31. 秦如培在黔西金沙大方检查指导工作时要求打好抗旱救灾攻坚战掀起春耕
  32. 撸起袖子干武穴打响水利执法第一***
  33. 孟河镇 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对孟河镇金属熔融企业进行深度检查
  3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1:48:38
  35. 易地扶贫搬迁户的美好生活
  36. 鲜花送巾帼
  37. ***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38. 刘忠诚副市长调研我市猪肉产品市场供应保障情况
  39. 福北社区参加厨娘大赛
  40. 慰问计生特殊家庭深深情意暖人心
  41. 全市通过一卡通发放惠民补贴616亿元
  42. 刘应文到县城投公司调研
  43. 天宁区妇联举办我爱你五月爱跑运动嘉年华活动
  44. 余学武主持召开红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
  45. 统计局 新北区统计局三加强做好住户会审工作
  46. 临河娜仁其其格五原微治理模式入选自治区十佳法治人物十大创新案例
  47. 市医保局全力推进复工复产
  4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1:48:42
  49. 黔南州召开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会
  50. 武穴挖掘本土资源打造廉政文化品牌
  51. 综合保税区 走进青果巷传承爱国情怀
  52. 我区全面启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53. 天宁区妇联召开2020年工作思路研讨会
  54. 五原县加大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力度
  55. 省委宣传部对市委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调研
  56. 团风县集中收看全市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工作视频会
  57. 云岩区贵乌社区入选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
  58. 杭后新型经营主体带动1130户贫困户发展产业
  59. 我区与常州大学联合举办大数据产业项目对接会
  60. 县水产局助推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
  61. 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计生
  62. 县人民医院送医疗服务到武警部队驻地
  63. 磴口县农民种粮信心足
  64. 巴彦淖尔蓝皮书巴彦淖尔发展报告(2018)发布
  65. 我县聚焦扶贫攻坚大战场
  66. 省台办来蕲调研涉台园区奖励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67. 我市成功创建中国东坡美食文化之乡
  68. 2019锦绣天宁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69. 中旗农牧业产业发展跑出加速度
  70. 杭后创新机制激发科技小院新动能
  71. 省卫计委调研我市上半年卫生计生工作
  72. 威宁县利众马铃薯种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地磅当地询价采购中标公告
  73. 市水利和湖泊局41模式助力抗疫
  74. 我市部署雷霆行动十大污染整治工作
  75. 天宁区文体旅局召开文旅企业座谈会
  76. 白玉刚在巴彦淖尔市调研时强调保护传承和弘扬好黄河文化推动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77. 永红街道大学生创业项目获评省优秀项目
  78. 黄冈发布3分钟读懂2019黄冈市政府工作报告
  79. 武穴堤防履职尽责促工效
  80. 市委常委孙璜清来团风调研生态文明示范村建设
  81. 县粮食局全力援助驻点村开展灾后恢复生产
  82. 我区召开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暨作风建设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推进会
  83. 湖北省假肢厂专家来我县爱心助残
  84. 我市组织收看省体育局视频会议暨体育工作布置会
  85. 让群众办事更方便临河交警服务咨询电话都在这儿
  86. 阳光拆迁廉政党课开讲
  87. 邹区实验小学举行六一庆祝表彰大会
  88. 红安县委宣传部开展六月份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89. 荔波县红十字会深入企业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90. 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开门红第二批项目集中签约仪式举行
  91. 注意临河所有小区2200至次日700实行全部封闭人员不得出入
  92.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公告
  93. 罗溪镇 城管中心罗溪城管全力保障开学第一天
  94.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量推进乌兰布和沙漠生态治理
  95. 110与您携手共创平安
  96. 县规划局环境整治宣传助推美好乡村建设
  97. 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城社区(含移民社区)居民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98. 2014年前三季度全市经济运行情况
  99. 县交通运输局全面加快西河驿大桥升级改造进度
  100. 州交通运输局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专项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