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十一国庆假期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区各旅游景点:
现将《佛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十一”国庆假期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佛价〔2013〕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50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6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95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各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并于10月8日前将《各地景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表》报送我局收费价格管理科。
***:《各地景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表》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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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价〔2013〕12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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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13〕2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