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明区201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明残联〔2011〕1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和《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区将开展201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1年5月3日—6月30日
三、年审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联合会
年审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757-88620331
四、年审须提供资料
(一)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的复印件各1份;
(二)用人单位2010年1月、6月、12月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可在地税网站);
(三)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个人办理年审相关事宜的委托书(加盖公章);
(四)《佛山市高明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1份(加盖公章);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五)《残疾人职工花名册》一份(加盖公章);
(六)残疾人职工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七)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经确认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九)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五、年审方式
用人单位应在年审期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年审受理点办理年审。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区残联将为其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通知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区残联核定其当年应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数及应缴交的保障金数额后,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六、保障金征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年度征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区残联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在征缴期内一次性向用人单位征收。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保障金计算
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和高明区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区2010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2093元)。计算公式如下:
用人单位2011年应缴保障金=22093元×80%×(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残疾职工数)
(二)保障金征缴期及缴款方式
201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为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用人单位可凭区残联出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使用POS机刷卡缴款;已经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地方税费协议书》的用人单位,则只需确保对应的账户内有足够金额以备扣缴即可。用人单位缴款后可凭《地方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此作为已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一)未于6月30日前到区残联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区残联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的职工总人数,核定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并移交地税部门代征。
(二)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可向社会招聘符合用工需求的本区户籍的残疾人;也可以到区残联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由区残联协助推荐。跨地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到区残联登记备案。
(三)用人单位办理社保年检可凭区残联出具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通知书》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取得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相关依据。
(有关文件可登陆以下网址进行查询:http://sgb.gaoming.gov.cn)
特此通知。
***:1.佛山市高明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2.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就业 年审△ 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1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