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城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等主体)决定公告(2020年1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30日发表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七路346号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环境保护局 (邮编528518)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3 07:19:3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