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182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源耀压延厂诉被告林小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小菁: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182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源耀压延厂诉被告林小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182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58289.88元以及利息155***1.67元,上述利息以658289.8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自2018年8月18日暂计至2019年7月30日,直至上述货款全部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据此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以上合计833931.5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柱平、人民陪审员吴淼弟及蔡玲昌组成,由卢柱平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