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府办关于印发佛山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6〕113号
转发市府办关于印发佛山市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市府办《关于印发佛山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6〕2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日
关于印发佛山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6〕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汕头市“5·19”特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粤府明电〔2006〕134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畅两会”行动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232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6月12日全省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7月1日起至8月31日,在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专项工作。现将《佛山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一日
佛山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粤府明电〔2006〕134号和粤公通字〔2006〕232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6月12日全省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7月1日起至8月31日,在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专项工作,这次检查工作以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落实“一畅两会”(“一畅”就是:社会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就是:社会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的,以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为着力点,以社会广泛发动、群众广泛参与为形式,通过整治,大力消除火灾隐患,为即将在我市举办的省运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这次专项工作的主要组织者,要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明确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本方案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宣传教育、检查督促等工作。公安、安监、监察、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宣传等部门是当地政府开展这次专项工作的联合行动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协同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专项工作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开展全面自查自改。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及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是:人员密集场所(含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集体宿舍),“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城中村和出租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以及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的违章建筑。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的主要内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三小”场所
1.在“三小”场所内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2.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的,应当立即改正。
3.封锁、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的,应当立即改正。
4. 确因需要设置的厨房未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场所进行防火分隔的,应当限期改正。
5.未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材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有人值班的场所未设置逃生出口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城中村和出租屋(作居住用途的)
1.城中村不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中村未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水源的,应当限期改正。
3.出租屋未设置首层直通天面的楼梯,楼梯宽度不足1米,楼层未设置安全出口的,应当限期改正。
4.出租屋楼高三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的出租屋未设置2座楼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出租屋厨房未单独设置,或者设置在通道上的,应当限期改正。
6.出租屋房间使用可燃材料间隔,且每个房间未配置灭火器的,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未设置2个出口的,应当限期改正。
7.出租屋人均居住房间面积少于3平方米的,应当限期改正。
8.出租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9.出租屋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应当立即改正。
10.出租屋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以上的床位的,应当限期改正。
11.6层以上的出租屋要设置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要求的室内消火栓。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应当限期改正。
5.证照不齐的,应当予以取缔。
三、任务职责
(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级行政部门履行法定消防安全工作和行政管理职责,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高等职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检查工作,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文化部门负责组织对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等场所的检查工作,并检查督促落实。
(四)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对星级涉外旅游宾馆、饭店、酒店开展检查工作,并检查督促落实。
(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医院、卫生院开展检查工作,并检查督促落实。
(六)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市场、商场开展检查工作,并检查督促落实。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工厂企业开展检查工作,并检查督促落实。
(八)宣传部门负责督促电视台、电台等宣传消防安全检查专项工作,同时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剖析和曝光。
(九)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拟定政府专项工作方案,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不落实整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罚。
(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行政管理职能,配合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各级政府负责对专项工作统一领导,组织综合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单位整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城中村、出租屋、“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改阶段(7月1日至月8月10日)。各地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照消防安全检查的的重点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查改情况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职能部门。
(二)各区政府检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各区政府要组织对本地各级各部门的交叉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对本系统各单位的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督促整改,要狠抓专项工作的落实。
(三)市政府督查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府办《关于汕头市“5·19”特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畅两会”行动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好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整改火灾隐患。特别是要及时查处违章搭建,占用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安装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的防盗网等行为。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在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的同时,要认真改善消防基础设施,认真加强消防安全各种保障措施和长效机制。
(三)要积极推广消防安全防范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对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小”场所、出租屋等场所,要大力推广使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简易水喷淋系统、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多用途消防救生软梯、新型应急照明灯具等新技术产品;要大力推进消防安全“城市火灾网络监控系统”建设,达到报警早、损失少的防范目的。
(四)切实加大消防宣传工作力度,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宣传,使社会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要发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对迟迟不落实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予以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促进整改火灾隐患工作的落实。
(五)认真做好情况信息的反馈工作。请各区于8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市公安消防局(刘小兵,电话:82989076)。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