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4163号原告王庆森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宝亮照明厂唐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宝亮照明厂、唐友辉: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4163号原告王庆森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宝亮照明厂、唐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416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本金63335元及利息(利息以63335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肖刚、人民陪审员唐汉冰及李小珍组成,由肖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2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