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743号案原告程利兴诉被告任小红石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任小红、石海光: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743号案原告程利兴诉被告任小红、石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小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2800元,并支付以328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程利兴;二、被告任小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程利兴;三、被告任小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程利兴;四、被告任小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程利兴;五、驳回原告程利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利兴负担993.82元,被告任小红负担4059.4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4059.4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