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30826号原告邝振辉与被告罗绍春劳动争议一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绍春:
本院受理原告邝振辉与被告罗绍春劳动争议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3082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罗绍春向原告邝振辉支付2017年工资欠款28000元,并判决被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28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邝振辉给付利息;2、被告罗绍春向原告邝振辉支付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姚淑玲、人民陪审员吴艳霜、原一平组成,审判长由姚淑玲担任。本院定于2020年4月20日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