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1095号案原告刘明辉康有良刘友满诉被刘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云昌: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1095号案原告刘明辉、康有良、刘友满诉被刘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109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刘云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刘明辉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向康有良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向刘友满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二、刘云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明辉、康有良、刘友满支付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借款收益、利息(其中,借款收益以4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2月1日起的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刘明辉、康有良、刘友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共1212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740元,被告负担1138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1138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