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0第G0010号)
林淑莲(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490*****47):
你承租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因家庭拥有自有住房且超过保障标准被实施清退。2020年8月31日,我局向你发出《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0]第G0010号)。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两种方式都无法将《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0]第G0010号)送达给你,现依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该《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为保障你可以依法申诉的权利,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0]第G0010号),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到我局领取《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0]第G0010号)原件。
特此公告。
领取《作出行政处理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0]第G0010号),请与我局联系(电话83982515)。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0年11月3日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0]第G00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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