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项目须无偿提供公益性用地
禅城规范旧厂房旧物业改造用地协议出让操作规程(试行)发布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规范旧厂房旧物业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的操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发布。其中规定,改造项目更新单元范围内,须无偿提供不低于更新单元范围用地面积25%的公益性项目用地。
《规程》适用于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改造项目更新单元范围内,须无偿提供不低于更新单元范围用地面积25%的公益性项目用地;涉及村集体留用地(经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审查认定)的,扣除留用地面积后计算公益性项目用地。按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建的公益性项目,须由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优先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
改造项目申请办理土地协议出让前,土地权属人须完成土地整理工作,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地块范围内的管线,达到“三统一平”的净地要求。地块整理工作可引入土地前期整理人参与,相关管理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另行制定。
其中,《规程》明确了“工改商”类项目可建计容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20%,且商业部分建设服务型公寓不超过商服计容面积20%;土地权属人在编制“工改商”项目单元计划的研究报告中,须明确引进产业要求、税收考核要求和相关考核措施,改造后产业面积不得少于商服计容面积30%;竣工后,实施主体须自持不少于30%商服计容建筑面积,自持时间不得少于5年。
在“工改居”类项目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预留旧村庄(居)改造用地,其面积不得小于现状宅基地面积,且紧密相连,剩余旧厂房旧物业方可用于“工改居”。在编制单元计划研究报告中,须明确整村改造规划方案,并就整村范围旧村庄(居)改造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村集体、民营企业及私人用地“工改居”项目,须配建不少于住宅计容面积20%的住宅作为自持租赁性住房,自持期内统一确权并纳入政府租赁住房管理体系,自持期内只可租赁不准出售,自持年限与该土地使用年限一致,自持期满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批准后方可销售。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旧厂房旧物业改造用地协议出让项目市场主体,须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相关法规表决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单元计划和单元规划编制项目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经征询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后,由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成员联席会议同意,并经党员大会审议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在所在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示不少于20个自然日,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实施公开竞标。
由公开选取的意向市场主体,分别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相关法规对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并确定为项目实施主体。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计缴土地出让金。
《规程》要点
●改造项目
更新单元范围内,须无偿提供不低于更新单元范围用地面积25%的公益性项目用地。
●“工改商”类项目
可建计容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20%,且商业部分建设服务型公寓不超过商服计容面积20%;
改造后产业面积不得少于商服计容面积30%;
竣工后,实施主体须自持不少于30%商服计容建筑面积,自持时间不得少于5年。
●“工改居”类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预留旧村庄(居)改造用地,其面积不得小于现状宅基地面积,且紧密相连,剩余旧厂房旧物业方可用于“工改居”;
村集体、民营企业及私人用地“工改居”项目,须配建不少于住宅计容面积20%的住宅作为自持租赁性住房,自持期内只可租赁不准出售。(转载:珠江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