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现将《大鹏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12日
大鹏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鹏新区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文)、《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的规定,结合大鹏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辖区内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后,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或者建筑物办理了房地产权登记、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相关规定处理完毕以及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或者受司法机关限制权利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农建设用地,是指为满足继受单位生产和生活需要,保障其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批准由其使用并计入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
(一)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划定的建设用地;
(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的建设用地;
(三)规划国土部门在征用原农村集体土地时,批准返还并计入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
(四)以其他形式批准给继受单位使用,并计入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是指对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用地局部或者异地调整。
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调整:
(一)城市更新项目需要的;
(二)与现行法定规划不符的部分,包括占用规划的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高压走廊、公共绿地、河道蓝线、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水域或者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等;
(三)与非继受单位已批准用地冲突的;
(四)面积小于(包含)1000平方米难以独立开发的;
(五)土地整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特殊需要的。
第四条 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问题、保障规划实施、维护继受单位权益、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通过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
第五条 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由继受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办事处负责初审,市规划国土委属地管理部门具体拟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与继受单位申请一致的,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市规划国土委属地管理部门实施。
市规划国土委属地管理部门拟定的调整方案对继受单位的申请作出变更的,应当在市规划国土委属地管理部门和继受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市规划国土委属地管理部门实施。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办事处和市规划国土委属地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非农建设用地面积较小(不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直接由市规划国土委属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整。
第六条 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用地规模:
(一)原批准非农建设用地没有批准用途的,可按照现行规划实施;
(二)原批准非农建设用地有批准用途,符合现行规划的,按照现行规划实施;
(三)原批准非农建设用地有批准用途,但与现行规划有冲突,若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需申请异地调整为住宅、商业或者旅游设施用地的,按照1:0.65比例进行调整;若批准用途为工商用地,需申请异地调整为住宅、商业或者旅游设施用地的,按照1:1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条 因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处于计划申报阶段的城市更新项目,为了满足城市更新合法权属比例要求,需要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改造意向单位与继受单位协商一致并达成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意向的,继受单位可以依据政策申请调整核查, 市规划国土委属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查后出具核查结果;
(二)空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定调入面积。已建的非农建设用地,由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可视为空地进行调整,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定调入面积;
(三)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仅计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指标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完善转地手续后纳入国有储备,原有批准的方案图和批复注销,并核减相应的指标;
(四)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城市更新项目内的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允许调出。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的面积超出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非农建设用地可申请调入其他城市更新项目。
第八条 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因与现行规划不符或者与已批用地存在冲突等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利用的,除城市更新项目需要以外的调整,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地块调整应当符合现行规划;
(二)在新区辖区内按照“建成区调建成区、空地调建成区、空地调空地”的方式进行调整。属于建成区用地之间调整的,继受单位负责理清相应经济关系,自行拆除建成区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土地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三)非农建设用地调整优先在同一办事处辖区内安排,若涉及跨办事处调整的,应当引入评估机制,按照等价值调整原则确定用地规模,置换用地面积规模原则上不得超出原用地面积;
(四)可以原地开发的,应当结合周边用地及规划情况,优先采取局部调整;无法等面积局部调整的,可以采取包括保持原规划建筑面积总量不变等方式协商处理;
(五)上述调整可以优先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在原农村集体土地上安排的,继受单位须配合完善占用土地的征(转)地手续,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在国有土地上安排的,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继受单位须配合完善调整前土地的征(转)地手续,土地纳入国有储备,并按照所占用国有土地在办理征(转)地手续时的土地补偿标准无息退回补偿款,原土地位置上的青苗、建(构)筑物补偿费用不纳入退回范畴。
第十条 非农建设用地总指标的30%留作公建用途,由继受单位一次性自主认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中工商、公建用地的位置,经市规划国土委属地管理部门核实后抄报新区管委会,工商部分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需按新区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备案;公建部分产权不得转移。
第十一条 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有关调整方案内容(含用地面积减少不再补回的)应当按照新区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执行;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处理。
因调整打折等原因导致用地面积减少的,继受单位应当书面声明放弃相应的指标,并在调整协议中明确承诺今后不再要求货币或者土地补偿。
第十二条 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保证周边设施用地完整的前提下,鼓励继受单位将面积较小难以独立开发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中整合后开发建设;
(二)未建设非农建设用地,按原批准用地面积和现行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三)原批准非农建设用地有批准用途,但与现行规划有冲突,可按照原批准用地面积和现行规划在原批准用地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委属地管理部门为非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负责非农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对新区辖区内各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按照宗地建立台帐,对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调整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并每半年抄报新区管委会。新区、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区集体资产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已建或者未建类型认定,以原已核发的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新区相关部门以及各办事处应当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共同做好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继受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三年。
相关政策解读:
《大鹏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暂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