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印发实施告知性备案操作流程(过渡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深入推进生态环保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过渡期告知性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承诺书(详见***1);
2、备案类项目环评报告表;
3、建设项目公开公示凭证;
4、备案类项目基础信息表(详见***2)。
二、过渡期告知性备案流程
建设单位将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须同时将纸质档和电子档现场提交至我局对外服务窗口。具体地址:光明新区碧眼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28号窗口处,联系电话:88211320。我局将现场出具备案回执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网址:http://apps.szgm.gov.cn/szgm/132100/152326/152474/152498/index.html或者http://www.szgm.gov.cn/xxgk/qbmbscxxgkml/hbswj_118142/xxgk/qt_118155/tzgg_118157/。
三、注意事项
本通知涉及的备案项目仅限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中的备案类项目。本操作流程为过渡性安排。过渡期结束后,本通知自动失效,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要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备案材料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特此通知。
***:1.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承诺书
2.备案类项目基础信息表
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