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致游泳场馆经营业主的一封信致游泳场馆经营业主的一封
泳季将到,为确保游泳场馆安全,请各游泳场馆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救生员持证上岗:根据国家标准(GB19079.1-2013)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方可上岗。
2.救生员配备数量符合以下要求: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3.警示警告标识齐全: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4. 根据“新国标”要求,对游泳池开放标准进行修改: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和地面静摩擦系数需申请人提供具有认证资质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相关详细的情况,请查看《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
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
201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