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安委办关于坪山区2020年第四批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及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件的通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安办规〔2017〕1号)和《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坪安办〔2017〕526号)规定,我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措施。2020年5月份,我区无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现将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深圳市赛迈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案
2020年3月26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坪山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在对赛迈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未见有该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相关资料。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条的规定。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坪山街道中队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版)》违法行为编号“1046”第1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中启润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20年1月3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碧岭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中启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常规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碧岭街道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源晶艺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2019年12月6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马峦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源晶艺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经与企业现场负责人确认,该公司未将2019年1-11月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马峦街道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违法行为编号“1018”实施标准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深圳市柔妃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19年12月3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龙田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柔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坪山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龙田街道执法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及《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违法行为编号“1019”实施标准第2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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